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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非法集結及藏伸縮棒罪成 被判入教導所 官指伸縮棒殺傷力強

16歲少年非法集結及藏伸縮棒罪成 被判入教導所 官指伸縮棒殺傷力強

(獨媒報導)前年12月初,一名16歲中五少年涉與他人在土瓜灣塗鴉及毀壞一輛九巴的擋風玻璃及倒後鏡,他承認非法集結罪,但否認刑毀等2罪。經審訊後,其中刑毀罪罪脫,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罪成,今(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教導所。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不認罪、無悔意,涉及的武器是金屬伸縮棒,伸出時有相當長度,殺傷力強大並可重複使用。

官指被告不認罪無悔意 並可用武器攻擊不同意見者

裁判官鄭念慈在判刑時指,16歲姓鄭被告年紀相對輕,因此判刑選擇不多,除即時入獄外,只有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的選擇。但鄭官指被告不認罪、無悔意,涉及的武器是金屬伸縮棒,伸出時有相當長度,殺傷力強大並可重複使用。他指武器的嚴重性在於若有路過市民覺得被告行為不恰當,並影響市民上班上學,當雙方有不同意見時,被告就可以用武器攻擊他人,因此對其他人有很大風險。

官:被告換上鞋及用外衣隱藏校服,有充足準備

鄭官又指被告在非法集結期間攜有武器,是有充足準備,並非突然決定「咦?不如出去堵路」,他指被告事發前有成立群組,明白參與的人有多少。鄭官續指,被告當天本應要上學,但他選擇換上鞋及以外衣隱藏校服,另外又遮蓋面容,以隱藏身份,是有充足準備。

最後鄭官接納教導所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被告被押走時,旁聽市民揮手與他道別。

求情指被告操行良好 日後盼當排球教練

辯方求情時指,教導所報告中提及被告現就讀中五,校長承諾事件完結後會為他預留學位,而被告的精神及體格均適合判入教導所。報告又指,被告的父母均需工作,父親為司機,母親為文員,兩人亦很關心被告。辯方指,即使被告小學及中學的成績一般,但操行良好,小學有優點及參與體育項目。自中二起,被告擔任班長,以及排球隊隊長,並獲得社會服務獎狀。

被告在保釋期間繼續中四學業,期間操行獲A-,至去年10月17日起,被告還押壁屋懲教所,期間行為表現良好、有禮及合作。被告事發時魯莽及衝動,沒有想過後果,事後有強烈悔意,反省自己,同時亦怪責自己令家人擔心,後悔事件影響他的將來,日後他希望能擔任排球教練,並成為一個守法的人。

被告的母親亦提到,兒子為人有禮及孝順,但性格內向,容易受朋輩及社交媒體影響。被告的兄長則指,相信弟弟已受到沉重教訓。

16歲鄭姓少年,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刑事毀壞一輛巴士擋風玻璃;和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件編號:KCCC136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