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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暴動案法律問題 律政司指不在現場亦可干犯罪行 答辯方憂擴大法網牽連無辜

7.28暴動案法律問題 律政司指不在現場亦可干犯罪行 答辯方憂擴大法網牽連無辜

(獨媒報導)區域法院去年就一宗7.28衝突的案件,裁定湯偉雄杜依蘭夫婦及17歲少女暴動罪名不成立,並批評控方過份強調「共同目的」,忽略了「集結在一起」的元素,是避重就輕、以偏概全。律政司憂條文排除了一些沒有實際行為的「共同犯罪」者,包括負責把風的車輛司機、提供武器者及負責掘磚等人,故要求高院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行,為97年主權移交後首次。高院今(25日)進行聆訊聽取雙方陳詞,法官需時考慮,故押後頒布判詞。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法官彭寶琴審理。是次法律問題釐清的結果並不會影響7.28案的無罪裁決,3位被告湯偉雄、杜依蘭和17歲少女今日亦有到庭。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認為,當一個非法集結或暴動發生,即使某人不是身處集結的現場,他/她也可以其他形式參與該集結,一樣構成「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郭引用新西蘭的案例,一名示威者被拘捕後,在警車上打電話給其他示威者,其後其他示威者開始在附近集結,要求警方放人,法院最終裁定該名警車上的示威者有罪。

郭要求上訴庭釐清,究竟「共同犯罪」原則是否被條文排除了;若果煽惑、串謀、教唆、協助暴動等罪行被納入條文,為何條文字面上卻缺乏「共同犯罪」的概念。

曾在梁天琦2016年旺角暴動案擔任檢控方的郭棟明指,今日的議題從未在梁天琦案中出現,因控方案情指稱所有被告均出現在案發現場。郭指,上訴庭在梁天琦上訴案判詞中對於「集結在一起」的詮釋不夠清晰,他認為「共同目的」有兩種,其一是可構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協議,另一種體現在集結者的實際行為。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問律政司一方,其說法會否令法網擴大,他假設示威者本來參與合法集會,當前方人群演變成暴力,原本打算參與合法集會的人立即離開現場,期間遭警方截停,法庭是否也能應用共同犯罪原則而將該些人定罪。律政司一方則回答,須視乎證據,若果示威者已作出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那足以證明他們有意圖與暴力示威者共同行事,構成參與暴動。

代表湯氏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要證明被告人「集結在一起」,首要條件是他們必須身處案發現場,法網不應該過於擴闊,令無辜的人也被捕。潘又表示,不是認為「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罪行,但強調當中確有疑點。

湯偉雄、杜依蘭及17歲少女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惟3人當日僅於後巷被捕。法官郭啟安的判詞指,控方並無實質證據證明夫婦曾身處德輔道西暴動現場,難證他們曾親身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至於少女雖供稱身處現場,亦佩戴頭盔和保鮮紙,但法官接納她陪朋友於現場圍觀的說法,並指無實質證據顯示她曾作出煽動等行為,不構成鼓勵他人干犯暴動。

案件編號:CASJ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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