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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頭掟水炮車兼攜易燃液 18歲男生判感化 5個月後律政司要求改判入勞教中心

磚頭掟水炮車兼攜易燃液 18歲男生判感化 5個月後律政司要求改判入勞教中心

(獨媒報導)去年元旦遊行遭警方腰斬,示威者轉至灣仔一帶堵路,17歲學生向水炮車車尾投擲磚頭,致8厘米長的凹陷,被捕後身上被搜出易燃液體、打火機及鎚子等物。男生去年8月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還柙兩周後獲判感化令,並賠償9900元的水炮車維修費。5個月後,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遂提出覆核,並要求改判男生入勞教中心。主任裁判官錢禮今日(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2月2日再訊。

現已年滿18歲的學生陳業云承認於去年1月1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即水炮車);以及保管一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鎚子。

律政司代表指,基於罪行的嚴重性及罪責,恰當的刑罰不是感化令,而是短期的拘禁,惟控方不打算建議即時監禁,故建議判處拘留期上限為6個月的勞教中心,讓被告在短期內得到強烈的衝擊,以同時收阻嚇、懲罰和更生之效。

主任裁判官錢禮質疑,被告已接受了5個月感化,兩份進度報告均非常正面,現階段重新判處勞教中心是否恰當,而且被告不會因為還柙了的14日而獲得刑期扣減。律政司代表回應,雖然被告的確還柙了14日,但本案案情及罪責嚴重。

錢禮又質疑,律政司代表引用的SHY覆核案判決,為本案判刑後才頒布的。律政司代表則指,SHY覆核案的法律原則同等地適用於本案,強調被告管有的易燃液體和打火機可用來製作汽油彈,有一定的潛在風險,加上香港是人口密度高的地方。

律政司代表又指,被告蓄意向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投擲磚頭,是對執法機關的不尊重,即使被告已賠償了維修費,也不能減輕他的罪責,而且他分別承認兩項控罪,比SHY僅承認單一控罪更加嚴重。

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指,被告在等候判刑期間,已還柙了14日,對他而言已是一個短期的衝擊,被告已遵守了5個月感化令,現時專注學習,成績有顯著進步,可見其更生方面有進展,若果法庭改判勞教中心對被告不公平。

陳業云在去年8月打算承認兩罪,惟主任裁判官錢禮一度質疑案情未能提供足夠基礎將被告定罪,因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從被告身上搜出涉案物品並不足以證明他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押後一周後,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最終獲得錢官接納,宣布被告罪成。

根據《勞敎中心條例》,21歲以下的青少年的羈留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也不得超過6個月。獲釋後須接受懲教署方的監管,為期不超過一年。

案件編號:ESCC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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