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星期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於電視專訪中提到,日後長者乘車優惠計劃或有機會由兩蚊加到三蚊,已引起牽連大波。結果局長幾日後接受訪問時出面澄清,日後進行五年檢討時先會有機會「加價」。講起長者搭車優惠,其實香港要去到1992-1993年間,先至有長者全面提供公共交通優惠票價。在此以前,僅得九鐵為70歲或以上長者提供來往羅湖車費半價安排,以及1990年城巴開辦豪華巴士37R時為年滿六十歲的長者提供半價優待。
1991年5月,立法局議員麥理覺 (James David McGregor) 曾就「為高齡市民而設的優惠交通票價制度」提出休會辯論。陳英麟、潘志輝、譚王易鳴、張子江、周美德、劉華森、梁智鴻、梁煒彤、杜葉錫恩等議員亦在其發言中表態支持,最終呢項動議獲得通過。從辯論內容中,我哋嘗試還原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社會對為長者提供車費優惠嘅意見:
-當時各種公共交通機構,不論係根據利潤管制計劃經營嘅專利公司,抑或係採取審慎商業原則運作嘅公營機構,都認為「若要補貼一個乘客,則要另一個乘客多付車費」,對其他乘客唔公平,甚至會構成加價壓力,屬典型"Rob Peter to Pay Paul” (挖東牆補西牆);
-若以公帑補貼公共交通機構推行長者乘車優惠,意味有關開支需要由一眾納稅人承擔。1988年9月,老人服務中央委員會發表報告書,表示「勉強接受」政府拒絕資助老人乘搭車船的計劃;
-1986年,代表社會福利界嘅許賢發議員已經建議於非繁忙時間為長者提供減費,但公共交通機構回應認為對其他乘客唔公平,除非政府願意承擔有關津貼責任。1990年,麥理覺議員亦曾遊說各公司為高齡人士設立優惠票價制度但不果。佢哋認為:老人在非繁忙時間佔坐空置的座位,何須給予交通事業公司補償呢? (“Why should the transport companies be compensated when the elderly are taking up unutilized seats in off-peak hours?”)
-1991年初,林貝聿嘉議員於交諮會討論為學童提供公共交通優惠收費時,曾提出過可否考慮惠及高齡人士,但建議同樣不獲接納。
及後地鐵及九鐵於1992年5月加價之時,同時為65歲或以上乘客提供特惠車費:地鐵特惠車費只分過海與不過海兩個等級,至於九鐵則提供全線半價優惠。往後鐵路系統上「特惠車費」計算方式之改變,則可參閱兩年前火車未到站有關「特惠車費點解唔係成人車費一半」文章。
針對過往公共交通營辦商提出、提供長者乘車優惠會出現「挖東牆補西牆」嘅情況,財政司麥高樂(Hamish Macleod)於1993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時宣佈:「為使公共交通營辦商可以實施老人優惠票價,或改善現行優惠計劃,建議豁免營辦商的每年牌照費及租金。」運輸司確保符合資格公共交通營辦商,確切提供長者乘車優惠後,先會讓營辦商獲得牌照費及租金豁免。最終九巴、中巴及城巴等,分別於1993年4月、6月及9月提供長者半價乘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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