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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站攜彈弓螺絲帽囚一年 文員上訴遭駁回 官:若證據更多「刑期應有上調空間」

太子站攜彈弓螺絲帽囚一年 文員上訴遭駁回 官:若證據更多「刑期應有上調空間」

(獨媒報導)前年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月台及車廂內毆打並拘捕多人。33歲文員被指藏有鐳射筆、彈弓及螺絲帽,被控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身上同時攜帶護目鏡、防毒面具、護膝等適合用作打鬥的物品,推斷他有傷人的意圖,故裁定罪成,判囚12個月。文員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今(19日)頒下判詞,指文員意圖使用涉案物品作傷人武器是「呼之欲出」及「毫無懸念」,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文員是否曾參與太子站的打鬥和破壞事件,若果有的話,法官直言「刑期應有上調空間」,故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控罪指,鍾日祺(33歲)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48粒螺絲帽,及一支鐳射筆;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器。鍾僅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提出上訴。

官:意圖用作傷人武器「呼之欲出,毫無懸念」

法官李運騰頒下的判詞稱,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本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爭議在於鍾是否有意圖使用彈弓、螺絲帽及鐳射筆來傷人,即使經警方測試後丫叉折斷,也不代表鍾沒有傷人的意圖,測試結果亦清楚顯示彈弓事實上能配以金屬螺絲帽使用。李官亦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只要被告把涉案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當刻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

鍾的代表大律師曾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鍾有意圖把丫叉配合螺絲帽使用,再者鍾身上的螺絲帽是用作固定「地下金屬探測儀」的支架。惟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鍾案發時的衣物、裝備、所攜帶的物品,以及在該時間身處在案發地點,而且丫叉與螺絲帽分別在鍾的左、右褲袋內被搜出,不相信他正在前往見客或工作,因此他攜有該些物品的意圖是用作傷人武器,「簡直呼之欲出,毫無懸念可言。」

官:檢驗鐳射筆督察擁電子工程學位 有資格引用行內標準

鍾一方的律師上訴時一度質疑,負責檢驗鐳射筆的盧永楷督察沒有醫學資格,原審裁判官不應接納他就鐳射筆的傷人效果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惟李官則指,盧督察所引用的「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0825」系列標準並不是醫學標準,而是行內最廣泛用作評估激光儀器的潛在危害的標準之一。

李官又指,盧督察擁有倫敦大學電子工程及光學電子學系(optoelectronics)一級榮譽學士學位,又擁有香港公開大學資訊科技學系理學碩士學位,又是電子工程學會的會員,亦曾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以專家證人身份就鐳射裝置作證,而鍾的代表律師在原審時並沒有就盧督察的專家身份提出反對,若控辯雙方均同意盧是檢驗鐳射筆的專家,他自然有資格引述IEC60825系列作為證供的依據。

官:若控方有更多證據 「刑期應有上調空間」

就刑期上訴的理據,鍾一方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丫叉於測試中折斷及只能於5米外在層板上造成凹痕的事實,丫叉並無實際殺傷力,故採用監禁一年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

不過李官認為,雖沒有證據顯示鍾曾使用過涉案物品,但考慮到涉案武器的性質、能夠引起的傷害,加上鍾當時身處於有一定人流的鐵路站,12個月的監禁並不明顯過重。

李官進一步指出,控方沒有證據顯示鍾在什麼時間到達3號月台,也無法證明他是否曾參與太子站內出現的打鬥和破壞,以及是否在得悉太子站有事故發生後才攜同涉案物品趕赴現場;若果有相關證據的話,李官明言「刑期應有上調空間」。

案件編號:HCMA2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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