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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案 26歲男暴動罪成囚4年 兩被告獲判無罪 官指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8.31案 26歲男暴動罪成囚4年 兩被告獲判無罪 官指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獨媒報導)去年8月31日為人大頒布「八三一決定」五週年,多區發生激烈警民衝突。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被捕的16人,全被控暴動罪,其中26歲男子陳佐豪早前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今(1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及罰款5000元,其母親聞判後向兒子握拳舉手以示支持。律師求情指,陳童年時為資優兒童及有過度活躍症,但適應不到學校生活,母親感內疚而患上抑鬱症住院,陳於是輟學工作以幫補家計,是一名孝順的兒子。同案的其餘6名被告則暴動罪不成立,其中兩人申請訟費被拒。

官:被告無用暴力,但嚴重性視乎整個群體行為

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指,在本案中的暴動並不是非常突然,當時約有300人參與,規模大,有人帶備護甲及頭盔等,亦有人投擲汽油彈,故當時的暴動有嚴重威脅性,官以5年或以上為量刑起點,即使被告並沒有使用暴力,但嚴重性不只視乎個人行為,同時亦視乎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但考慮到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帶領角色,亦沒有嚴重的人命傷亡,因此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加上其背景,故減刑至4年。

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姚官指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經濟狀況,判罰款5000元。據了解,被告會就定罪作出上訴。

被告曾參與急救課程 有愛心當急救員

代表陳佐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求情時指,被告在讀書時期已參與童軍以及聖約翰急救課程,其導師的求情信指,陳亦曾協助當導師,可見他是有愛心當急救員。

被告的母親今亦有到庭支持。律師在求情時亦提到被告童年時為資優兒童及有過度活躍症,適應不到學校生活,母親感內疚而患上抑鬱症,並曾住院。被告於是輟學工作以幫補家計,是一名孝順的兒子。

區議員求情指被告助派物資予長者

另外,東區區議員徐子見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他提及被告今次的罪責是在錯誤的時間及地方出現。同區區議員黎梓欣亦指被告曾協助當義工,派發物資予長者。律師指希望法官考慮被告樂於助人、熱心公益等作減刑因素。

律師:被告參與程度低,應採較低量刑起點

在被告案發行為方面,律師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暴力行為,其身上亦沒有攻擊性武器,只是個人保護裝備,被告亦沒有作出召集、帶領或煽動他人的行為,案中亦沒有警員受傷。而且當時被告身處的位置遠離激進示威者所在的現場。律師表示,希望法官考慮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低而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

他又指出,參考之前如梁天琦等的案例,「被告係我見過的案例中參與程度最低嗰個」,而早前有案例被告曾作掟磚的行為,當時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姚官一度指案例是數年前,但律師則稱量刑起點不會因為社會環境改變而判得更重。他希望法官今次採取的量刑起點比2016年旺角衝突被控暴動罪的莫家濤更低。

至於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律師指被告未能負擔太大金額的罰款,家人或須籌錢,故希望法官能判更輕的罰款。

被告陳佐豪(26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非法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兩脫罪被告申訟費被拒 官:沒離開自招嫌疑

另外,罪名不成立的第六及第七被告陳子揚及鄒咏霖向法庭申請訟費,今被姚官拒絕。控方反對批出訟費的理由為陳在警員驅散時逃跑,警員曾大叫「咪走,企喺度」,但陳沒有理會繼續跑,而其裝束包括頭盔的豬嘴,可見是有備而來。至於另一被告鄒咏霖則被搜出裝備及鎅刀,他亦逗留在現場沒有離開,因此控方認為兩人自招嫌疑。

陳的代表律師指,法庭不應因被告逃跑而剝奪其訟費,而且被告的裝束與其他示威者不同,即使控方指他沒有即時解釋在場原因,但被告當時保持緘默是其權利。鄒的代表律師則指,被告身上的裝備是護腕等,只是保護性質,原因為當時社會情況混亂,催淚彈隨時隨地出現,故不應視裝備為自招嫌疑。另外,被告為職業治療師,因此工作上需用鎅刀設計器具,他當日的鎅刀是放在背包中的筆袋,裏面亦有其他文具,但警方只檢取對自己有利的鎅刀。

姚官最後認為,兩被告在距離暴動發生後的20分鐘仍在場,他們在警方驅散的廣播下亦沒有離開,明顯自招嫌疑,故拒絕批出訟費。

官指據被告裝備及逃跑 推論曾參與暴動

法官姚勳智早前的判詞指,被告陳佐豪被捕時身穿胸口護甲、雙臂護甲、黑衫、黑褲、黑鞋、勞工手套,背囊有對講機、2個防煙濾罐、1副透明護目鏡、6包彈性繃帶、一對黑色手袖。姚官指,他的裝束及裝備非常全備,「實難以接納他為急救員,更絕非圍觀者」,他的背囊內只有少量繃帶,此外並無其他急救用品。

姚官指,警方於晚上9時許推進至記利佐治街時,相當的黑衣人擠擁上明珠廣場電梯,他們顯然是曾參與暴動並逃避警方追捕。當警員捉著陳時,他身後的人隨即用長傘攻擊該警員,「毫無疑問,他們必然是夥同行事的人」,即曾參與暴動並一同逃避追捕,須襲擊警員以求脫身。姚官又指,被告身上搜出對講機,「顯然亦有助在暴動現場作即場之聯繫和溝通」,基於以上證據推論陳曾參與暴動。

同案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均裁定罪名不成立的6名被告,分別為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劉宇軒(23歲)、學生郭美均(21歲)、學生許智銳(22歲)、地盤管工陳子揚(40歲)及鄒咏霖(24歲)。

案件編號:DCCC 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