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11月13日,中環一帶有「三罷」示威,一名35歲男司機涉在示威期間試圖衝撞警長、阻止警察制服一男一女,導致自己頭破血流。他早前承認襲警,並在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他今日(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7個月。裁判官指,被告當時利用人多勢眾脅迫警察「放人」;要求「放人」的行為可構成「搶犯」或妨礙司法公正;被告蒙面隱藏身份,是與他人分擔罪責。
被告張展文(35歲)被控於前年11月13日,在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長A、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他早前承認擊警罪,但否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利用人多勢眾,脅迫警察「放人」。一般的非法集結也是突發性,被告是否有預謀亦不會減輕案情的嚴重性,甚至更易演變成暴力衝突。張官遂指,被告要求警察放人,可演變成「搶犯」或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加上事發地點在中環,時間正值午飯時間,有人用膳,亦有人購物,該非法集結會威脅公眾安全。
張官稱,不希望向公眾帶出錯誤的訊息,指出一時衝動並非減刑因素,被告亦是自己受傷,亦不會因此減刑。就算被告是單獨行事,但此舉可能令其他在場人士情緒高漲,引致其他人參與襲警行為。雖案中無人受傷,但已是最嚴重的襲警情節。另外,蒙面物品令他隱藏身份,是與他人分擔罪責。
張官判處被告襲警罪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因被告承認此控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至2個月;非法集結罪和使用蒙面物品則分別被判處6個月和2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而襲警罪其中一個月刑期與另外兩罪分期執行。三罪合共刑期為7個月。
判刑前,辯方求情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非預先計劃,活動本身是和平集會,警員到場後才演變成衝突。案發期間有人投擲雜物,但歷時僅數秒,且被告沒有參與投擲。事件整體威脅不大,除了被告本人頭破血流外,無人傷亡亦無財物損壞,案發地點附近並無警署等高風險建築。
辯方引述被告家人的求情信,指被告是但重情重義,對家人負責,關心鄰居的人。辯方又強調被告只是一時情緒失控,並非崇尚暴力的人,在今次案件中他已得到教訓,明白法庭不是判斷政治的地方,但仍希望能人性化地考慮政治環境對市民情緒的影響。
案件編號:ESCC256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