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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司法覆核案】上訴庭判詞大點評

【丁權司法覆核案】上訴庭判詞大點評

今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推翻原訟法庭嘅判決,認為政府賣地同為原居民換地起丁屋同樣合憲【註一】。換句話說,丁屋政策又「打回原形」,"business as usual",令唔少香港市民都幾詫異。喺研究判詞後,本研為大家點評上訴庭嘅判詞嘅幾個大疑點。

仍舊未處理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嘅老問題

今次嘅判決依然冇正面處理到歧視女性同非原居民嘅老問題,而基本法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有保障香港人免受歧視。丁屋政策對於香港人嘅歧視係咪必要,以致是否正當(justified),及合乎比例(proportional),上訴庭係無處理到嘅。

若然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相信呢點會是焦點之一。上訴庭三位法官認為,只要狹義睇基本法第40條(而唔睇其他條文),討論究竟「合法傳統權益」包唔包丁屋政策已經足夠。

合法性:基本法草委無諗過丁屋政策會畀人JR?

關於丁屋政策嘅合法性(legality),判詞第92段講到上訴庭認為,換地(land exchange)同私人協約批地(private treaty grant)呢兩種丁屋批地方式,喺1990年頒佈基本法時係被香港法律認可嘅(recognized as lawful)。正因為如此,上訴庭認為草委都應該無預過丁屋作為「合法」權益會被挑戰(the drafters did not intend to leave open the question of lawfulness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rts)。

但現時根本無文件顯示,當年草委一致認為丁屋係傳統權益(如果是的話,為何不乾脆將「丁屋」寫入條文?),到底上訴庭點樣肯定當年嘅草委一致認為丁屋係傳統權益?值得商榷。

傳統權益:變咗質嘅丁屋仲係咪傳統??

就定義何謂傳統權益(tradition)而言,判詞第91段上訴庭法官認為傳統係會經歷演變(human experience shows that traditi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might evolve…),重點係演變過程中要保留咗當中嘅「重要元素」(without losing its essential feature),先能夠被稱爲「傳統」。

咁今日嘅丁屋政策,係咪仲保留到一百多年前嘅「重要元素」?唔好計佢哋嘅建築形態變成點(西班牙別墅、北歐簡約「豪宅」……),淨係睇歷來至少近四分一嘅丁屋已經變成疑似套丁屋苑【註二】,大量丁屋一起好就當一手樓盤販售,已經好清楚丁屋已經被濫用,當年原居民起屋「自住」嘅「重要元素」已經消失得七七八八。上訴庭似乎無考慮到丁屋政策現實嘅運行情況。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另一個令人比較詫異嘅判詞(判詞第132段),就係上訴庭接納咗政府同鄉議局一方嘅講法,認為司法覆核申請人喺丁屋政策實行後近50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近30年之際,先提出司法覆核,係屬於超乎想像嘅嚴重"delay" (a phenomenal delay)。

而丁屋政策因呢個"delay"實行多年,如果突然遭到挑戰,好多人嘅利益將會受到損害(the prejudice caused to them (villagers) would on any view huge),例如可享用丁屋政策嘅原居民、以致政府嘅「良好管治」(!!)(good administration)都會受到影響,即係代表法官認為現在嘅丁屋政策係「行之有效」嘅。

由此可見,上訴庭採納政府及鄉議局嘅睇法,而完全冇理會新界現實上發生緊乜事,而香港人因丁屋政策遭到濫用而受到嘅傷害(損害法治、浪費土地等等),上訴庭一樣係無考慮嘅。

丁屋政策與人權法中歧視呢個潛在嘅憲法矛盾,其實早喺30年前已經有所討論,翻查英國解密檔案【註三】,90年代初時任港督衛奕信將呢個潛在嘅憲法矛盾盡量避而不談,因為未有一個權威嘅法律解釋(no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yet),話需要等待日後法庭審判。但到了今日,正值處理呢個矛盾嘅當下,上訴庭竟將當日嘅推諉成為合憲嘅理據。

司法覆核的資格論:非原居民 have no stake?

最後最令人詫異嘅係,法庭指上訴人'no stake'。判詞第134段更提及司法覆核嘅申請人並唔係原居民,佢地冇意圖(intention)亦冇受到丁屋政策嘅優惠同利益,因此唔夠資格(no sufficient standing)對丁屋政策進行司法覆核。

原本丁屋政策不止關於原居民利益同資格,更涉及整個新界各種規劃、管治及法律問題。當判決認為換地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合憲時,會令到本來900多公頃可以拎出嚟發展嘅閒置丁地冇咗,當中更有塊成32頃嘅地係鄰近新市鎮係可直接作公共房屋供應【註四】,呢啲土地運用絕對係關乎公眾同市民嘅利益。

可見,判詞忽視丁屋政策對日後新界土地規劃、潛在房屋供應嘅潛在影響,所以非原居民都應有權向丁屋政策提出質疑同挑戰。

場仗未打完:或再上終審

雖然今次上訴庭判決重新合理化丁屋政策嘅存在,但判詞理據十分具爭議性,明顯見到判決有偏頗政府及鄉議局,可能案件將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所以丁權司法覆核案還未能下定論,本研會為你繼續狙擊丁權最新現況。

#同你鬥長命
#鄉紳唔好咁開心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