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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男鐳射筆襲警罪成 官:片不見警長面部有光束無損可信性

輕度智障男鐳射筆襲警罪成 官:片不見警長面部有光束無損可信性

(獨媒報導)前年8月13日,市民於機場聚集抗議警方8.11開槍射爆少女眼睛。一名診斷為輕度智障的28歲男子被指在離境大堂外以鐳射筆照射警員眼睛,致使他「雙眼脹痛」,他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兩項襲警罪受審,案件今(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

男子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襲警罪成,另一襲警罪脫,須即時還柙至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心理專家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表示,警察證人誠實可靠,雖然閉路電視片段拍不到有光束落在受襲警的面部,但不影響他的可信性;而專家證人指涉案鐳射筆3米內照射才會損害眼睛,與警長供稱被告在5至6米外向他掃射使他雙眼不適並無衝突。裁判官認為,智力73分的被告與正常人無異,有能力分辨對錯,案發當晚是故意用鐳射筆掃射警長致使他雙眼不適及受傷。

被告裁定罪成後,坐在親屬席的母親忍不住一直落淚,他轉頭看見母親掉淚,亦開始哭泣。散庭後,被告走近母親道別,並在進入懲教通道時尖聲嚎哭。他離去後,母親仍然難掩激動,伏在桌上大哭數分鐘,激動稱:「得我一個人養大佢」、「得返我一個」。

警長:鐳射筆照雙眼感脹痛 被告:貪玩照射無瞄住警察

被告區得福(28歲無業,案發時27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兩項襲警罪,指他前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鐳射筆,及襲擊警長3712及警員9085。

警長3712早前供稱案發當日遭區於5至6米距離以鐳射筆直射眼睛,他避開並嘗試找尋光束來源,發現被告後警告他停止,惟被告繼續,他遂與同事上前制服。他報稱感雙眼脹痛,惟事後沒有求醫。警員9085則指自己當日駕車到場被電筒及鐳射光照射數次。

被告作供時則表示,當日只是看到其他示威者以鐳射筆照向玻璃屋、天空等,貪玩之下亦跟隨照射,時亮時暗,但從沒有瞄住警察或有傷害警察的意圖,被制服時亦沒有反抗。辯方亦曾於庭上提及,被告被帶返警署時曾遭警員圍毆。

官:警察證人誠實可靠 片段不見光束落在警長面部不足為奇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表示,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作供清晰、明確,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她相信警長3712當日確實受到鐳射光束在面部左右來回掃射並射中雙眼,而該光束正來自區所持的鐳射筆,區在警告下仍沒有停止。

香官又指,雖然現場片段看不到有光束落在警長的面部,但考慮到當時拍攝的角度、被告與警察所面對的方向、人不會靜止不動等,片段不能清楚拍攝案發過程並不足為奇,絕不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同時,她亦指出專家證人所指,該鐳射筆3米內的光束會損害眼睛,與警長供稱被告在5至6米距離向他直射使他雙眼脹痛,並無衝突。

官批被告非誠實可靠:日光日白,點解要帶鐳射筆照明?

相反,香官批評,區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作供時不合情理、不合邏輯的地方比比皆是。例如區供稱自己早於7月已購買雷射筆,但因為宿舍夠光又不會晚上出街所以沒怎麼用過,香官質疑,區當日早上9時半已到達機場,「日光日白,點解要帶鐳射筆照明?」區解釋是案發當日看見其他示威者使用才貪玩跟隨,香官即再質疑,區當日早上已出門,「又點樣知道其他人會用鐳射筆?」

被告智商僅得73 惟官認為與正常人無異、非無行為能力

香官續指,已考慮區智商只得73分,又入住宿舍,惟她強調辯方指出區並非無行為能力的人,他過往在正常學校修讀至中三,亦修畢相等於中學文憑試程度的毅進課程,又曾於店舖任收銀員,有獨自搭乘及轉乘交通工具的能力。她並提到,雖然區入住的宿舍規定遲於晚上10時回去會被處分,案發當晚亦有職員提醒區回宿舍,但區仍決定留在機場。

香官表示,從庭上觀察,認為區與正常人無異,其智力不是十分高但也能分辨對錯,及自己所作的行為和作此行為的原因。

官:被告故意用鐳射筆掃射警長 目的令他雙眼不適受傷

香官終表示,本案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事發時區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並故意用鐳射筆掃射警長,其目的在於使他雙眼不適及受傷,故裁定區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襲擊警長3721的罪名成立。

至於襲擊警員9085一罪,香官表示由於警員並無交待鐳射光束射中雙眼的來源和方向、照射光束的人的衣著,又承認當日有多於一個光源照射他,沒有足夠證據確實光源來自區,故此罪名不成立。

求情指被告出生前父親已逝 與母相依為命

辯方求情時表示,區今年28歲,無案底,早前因診斷有精神問題而轉介至中途宿舍,並在庇護工場擔任包裝工作。辯方呈遞兩份醫療報告,提到被告生父在他出生前已過身,他在單親家庭長大,與母親相依為命。區自小成績不好,曾被同學欺凌,2015年確診適應障礙症,2016年再確診適應障礙及輕度智能障礙。他控制衝動情緒的能力較弱,獲處方抗抑鬱藥,曾兩度入醫治療,至前年入住中途宿舍。

辯方再呈交四封求情信。區的母親求情指,兩母子自小相依為命,感情非常好,此案對二人的精神打擊大,母子二人一直振作及努力,望法庭能給予更生機會。

另外三封求情信由跟進被告個案的社工所寫,他們均表示區入住宿舍後行為情緒都有改善,在工場的工作表現亦良好,形容區樂於助人、有積極上進心,且對前路有計劃,積極裝備自己以應付日後獨立生活。

辯方:被告行動不便、無戴口罩、無逃跑 望接納無預謀犯案

辯方續指,區當日行動不便,右腳包紮,行路一拐一拐,加上他沒有戴口罩的裝束,及被捕時沒有逃跑,望法庭接納他當日並無組織或預謀犯案。辯方又指,專家證人指涉案鐳射筆在3米內照射才會造成顯著傷害,考慮到本案警長只是短暫不適,而無長遠傷害,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並不算嚴重。

辯方並呈上案例,盼法庭接納被告智商情況未必能完全理解其行為的後果,這在一定程度上能減低他道德的罪責,亦不應將他視作完全正常的成年人看待。

辯方最後表示,相信此案是個別事件,被告亦已得到教訓,重犯機會低。辯方指出,被告受精神問題困擾,入住宿舍後正積極康復,但本案罪成後無可避免要在陌生地方服刑,對他康復的進度會是嚴重打擊。辯方盼索取背景報告以助判刑,及望法庭酌情處理刑期,好讓區早日與家人團聚,並得到熟悉而合適的照料,對其日後獨立自主生活大有幫助。

裁判官香淑嫻終將案件押後兩星期至1月25日判刑,並下令索取一份背景報告、心理專家報告,及兩份精神科報告。

裁定罪成後母子同哭 旁聽人士:「撐住啊!」

香官裁定區罪成後,坐在親屬席的母親忍不住一直落淚,區轉頭看見母親掉淚,亦開始哭泣。辯方律師其後提到區出生前生父已逝,由母親撫養成人,二人更加激動。

散庭後,區步入犯人欄前走近母親道別,並在進入懲教通道時尖聲嚎哭,有旁聽人士大喊「撐住啊!」、「保重!」區離去後,區母仍然難掩激動,伏在桌上大哭數分鐘,激動稱:「得我一個人養大佢」、「得返我一個」。

案件編號:STCC321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