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梓樂墮樓事件,坊間對事發過程有不同說法,有人指他為避催淚彈墮樓,亦有說法指事發時警員曾進入停車場,以及警方阻礙救援。警方事後召開記者會澄清,並公布警員的行動時間。事隔逾一年,當日在場的警員及指揮官等在死因研訊中作供,但部份人的證供與2019年警方記者會的版本有出入,其中有4點,包括警方首次進入停車場的時間、施放催淚彈時間等。惟亦有警員在庭上稱,一直有「傳令員」負責記下隊伍各人的行動時間,如不同隊員何時發射過催淚彈。因此讓人疑惑的是,若警方在記者會上的說法是經過翻查記錄,為何會與一年後警員的證供有出入。
一、警方首次進入停車場的時間
警方記者會:晚上11時06分警員進入停車場
證人(機動部隊指揮官):11時06分仍在警車,11時10分進入停車場
事發翌日(2019年11月5日)警方召開記者會交代事件,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司(行動)胡家欣曾表示,於11月4日凌晨12時55分前警員沒有進入過停車場,她指警員在凌晨1時05分才第一次進入停車場。而根據今次研訊中廣新閣閉路電視所拍攝,梓樂墮下的時間為1時01分47秒。後來有網民流傳出一段警員在11月3日11時28分出入過停車場的行車記錄儀(車Cam)片段。三日後,胡家欣在記者會中「改口」,稱11月3日晚11時06分,曾有15名警員經唐明街樓梯進入停車場處理滋擾事件,逗留十多分鐘後,所有警員在約11時20分沿同一樓梯離開。
惟首名作供的警員,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指揮官葉寶琪作供時卻有另一版本,她指於11月3日約11時06分,仍在警車上看到停車場高層有十多人聚集。
晚上11時10分葉帶同防暴裝隊員共15人,由唐明街入口樓梯進入停車場,她到停車場最高層,隊員則到二樓巡邏,發現於高層欄杆聚集的黑衣人已離去,只有少數人徘徊,但見到警員後亦離去。於11時20分,全隊經由中間樓梯及近尚德商場的樓梯離開。而她亦確認停車場閉路電視顯示有一名自己的隊員手持警棍走過二樓。
二、梓樂墮樓後警方進入停車場時間
警方記者會:凌晨1時04分警方第二次進入停車場
證人(衝鋒四隊指揮官):1時10分進入停車場,後「改口」稱「遲睇錶」
東九龍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傅逸婷於去年11月8日的記者會表示,11月4日凌晨1時04分,警方第二次由地面進入停車場,並開始驅散在停車場高處向警方投擲硬物的示威者。她又重申約1時11分警員在停車場二樓見有消防員正進行急救,此時才得知發生墮樓事件。
在死因研訊中,時任東九龍衝鋒四隊指揮官、高級督察黃家倫供稱,於11月4日凌晨1時10分與隊員進入停車場掃蕩,惟停車場閉路電視顯示,隊伍早於1時04分已在停車場入口,黃澄清時間有誤是因1時10分才看錶,然後寫落記事冊,他又指於1時18分在停車場二樓看到有消防員及義務急救員處理傷者。
三、警方有否阻礙救援
警方記者會:有警員用長槍及警棍指向示威者,但無干預救援及趕走救援人員
證人(衝鋒四隊指揮官):義務急救員叫警員離開
警員曾被指在停車場內阻礙消防員及急救員的救援工作。傅逸婷在警方記者會承認,當時有警員曾用長槍及警棍指向示威者,但強調行動無影響或干預任何救援工作,亦無趕走救援人員,而消防當時表示可處理,毋須警方協助。
時任東九龍衝鋒四隊指揮官、高級督察黃家倫庭上作供時卻稱,看到消防員及義務急救員正處理梓樂,他派隊員上前查問需否幫忙,義務急救員表示:「唔好騷擾我哋處理傷者」,並著他們離開,消防員則回應指:「人手足夠,唔洗幫手」,消防及急救員等沒有透露傷勢及如何受傷。
黃家倫又表示:「有人處理傷者,我哋更要保障傷者及消防員等人嘅安全」,因此他們要繼續掃蕩,以清走暴力示威者。黃家倫亦主動強調:「我補充一句,當時我哋隊員無阻礙或騷擾救援工作」,期間沒有接觸過梓樂。
為梓樂急救的寶琳消防局消防隊目黎偉傑則供稱,看到數名防暴警在矮牆外的車隙走來探頭張望。黎當時只稱:「我哋救緊人!」,然後就繼續救援。而在庭上的消防員作供時均沒有人提及過曾向警員稱:「人手足夠,唔洗幫手」。
當時有數名市民在場。其中市民蒙偉傑稱,有幾個防暴警急步走到矮牆前,探頭望向梓樂及蒙和其身邊的人。蒙偉傑指防暴警態度「有啲兇狠」,大聲呼喝地問:「咩事!喺度做咩?」,又一度指向蒙及同行的中年男子。蒙偉傑稱自己當時回應:「救人先!」,而消防員及急救義務員則「無乜出聲」。
義務急救員華夏則指,防暴警走過並問:「喺度做咩?」,消防員當時回應稱:「喺度救人」,數分鐘後警員離去。他又稱警員行為上沒有妨礙救援,但「警員喺言語上有叫我哋離開」。另一名義務急救員曾朗軒則指聽到有街坊叫防暴走,之後防暴離去。
四、警方施放催淚彈時間及位置
警方記者會:凌晨12時45分至1時正,警方於與停車場相距120米的唐俊街放催淚彈
證人(衝鋒隊三隊指揮官):12時59分向停車場高層發射催淚彈
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司(行動)胡家欣在記者會稱,翻查停車場閉路電視及綜合調查資料,估計梓樂在11月4日凌晨12時45分至1時之間墮下,她指這15分鐘期間,警方當時於唐俊街施放催淚彈,與停車場相距最少120米,另有一隊警員在寶康路戒備,但並無施放催淚彈。
但警員在庭上卻稱在這段時間曾向停車場高層及入口發射催淚彈。東九龍衝鋒隊三隊指揮官、高級督察郭俊希稱,第三及四隊當時從唐俊街向廣明苑方向推進,12時59分時第四隊警員首次向停車場高層發射催淚彈,第三隊則向停車場高層發射海綿彈及布袋彈,又稱子彈沒有打中人。凌晨1時,兩隊推進至廣明苑,郭稱因有人從尚德邨停車場擲雪糕筒及玻璃樽等物,第四隊警員第二次向停車場一樓以上高層發射催淚彈。新聞片段中見催淚煙再次飄入停車場各樓層。
時任東九龍衝鋒四隊指揮官的高級督察黃家倫則透露,隊員於當晚凌晨12時40分至56分,此16分鐘期間,向停車場出入口地面共發射了18粒催淚彈;及向停車場高層共發射了2粒催淚彈,黃無法確定是否有彈芯射入停車場。
警:有紀錄行動時間
此外,不止一名警員表示每隊的行動時間均由一名傳令員負責記下,行動完畢後亦會由自揮官向所有隊員匯報時間。衝鋒四隊警員嚴卓勳曾稱,當時每隊共有10名隊員配備催淚彈、布袋彈及橡膠彈槍等,每隊有1名傳令員負責記錄10名隊員的不同發射時間。同隊女警楊樂欣亦指,隊員需要自行記下發射時間,然後再向傳令員匯報。直至完成行動後回警署,傳令員會將時間交給小隊指揮官,訓示期間指揮官才會告知隊員剛才的所有行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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