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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暴動案3人求情 官抱怨律政司拒就刑期表態 事後積極上訴 致人「煽動憎恨基層法官」

機場暴動案3人求情 官抱怨律政司拒就刑期表態 事後積極上訴 致人「煽動憎恨基層法官」

機場暴動案3人求情 官抱怨律政司拒就刑期表態 事後積極上訴 致人「煽動憎恨基層法官」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3日至14日的機場集會期間,任職《環球時報》的內地人付國豪遭示威者包圍,案件經審訊後,其中3人前日(6日)被裁定「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其中「女村長」另被裁定非法禁錮罪成。3人今(8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5年3個月、4年3個月及5年半。判刑前,法官聽過辯方律師為各被告求情後,多番追問律政司代表對於刑期長短有何立場,惟律政司表示檢控守則規定不宜評論。法官即抱怨律政司近期時常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卻不早在原審時明確提出自己立場,導致社會上有人「有組織地煽動憎恨基層法庭」,更要求「司法改革」,但法官質疑律政司現今仍然遵守過時的守則,「需要改革的是邊個呢?」

官稱日看13小時影片 批評辯方律師「講啲唔講啲」

判刑前,代表賴雲龍的大律師求情時,盼法庭考慮當時狀況,眾人可能以為付國豪是間諜或假記者才會包圍他,而他們無意衝擊或癱瘓機場,情況與包圍政府機關或警察總部不同。辯方又稱,事件、地點屬偶發,當時人群已聚集及抗議靜坐了一段時間。

法官李慶年打斷,表示自己觀看了兩星期影片,每日13小時,「睇咗好多你睇唔到嘅嘢」,例如機場出入口被多架行李車堵塞、示威者使用工具敲一下便能使玻璃破碎、有女警察「苦口婆心」想進入大堂救援也無法進入,而當時是晚上11時,距離禁錮付國豪事件很接近,因此不同意辯方陳詞所指稱案發地點(離境大堂G行段)以外的地方很和平,「有好多戰場」,批評辯方「講啲唔講啲」。李官又指,既然現場發生「暴動」,性質已經是很嚴重,不能以「輕微」來形容該「暴動」,只能以「低度」、「中度」和「高度」來形容聚集情況。

香港是和平示威之都 官:應考慮港人的「心靈滋擾」

李官續指,辯方陳詞指事件沒有造成機場的財物損失,但「似乎忽略了付國豪的財物損失」,「俾你唔見6張銀行卡啦,包你幾晚訓唔著」。李官指,有人在《蘋果》直播影片下留言稱「嘩,呢啲係香港年輕人?」可見事件對香港人的「心靈滋擾」都需要考慮,「個心傷都好阻住返工」,被告的行為「都傷透好多香港人的心,香港係和平示威之都嚟嘛。」辯方回應時反問,是否應該將「香港人傷心」都歸咎於機場內50分鐘的事件?

李官表示,自己之所以提出連串問題,是因為不希望隨便接受辯方的說法,若果原審法官對被告太仁慈,反而會害了被告,屆時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可能會如近期的覆核案件般批評下級法庭,「我就『錯到無可再錯』架喇!」李官又嘆:「跟住有啲政客就話要司法改革。」

辯方盼法庭考慮「女村長」智力

代表畢慧芬的大律師表示,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身體狀況及智力障礙與犯案行為的關係,在量刑時盡量給予多些比重。李官則表示,「犯完又犯」是加刑因素,而且上訴庭在最近的覆核案已表明,就嚴重的案件,個人因素應給予較少比重。

代表何家樂的大律師林國輝指,何在案發前任職貨車司機,案發當日受到現場氛圍影響,一時衝動才會作出犯案行為。李官表示:「你當事人對郭家麒都好激動喎,差啲波及佢」,令眾人差點動手打郭。何開審前承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李官指警方在8月25日搜查何的客貨車時,搜出鐳射筆、伸縮棍、彈珠等,質疑該車「係小型軍火庫嚟喎」,「我最擔心佢係走在最前線、最核心的暴力份子喎。」辯方則強調,沒有證據顯示何打算使用該些物品作非法用途或用於社會事件中。

官抱怨有人「有組織地煽動憎恨基層法庭」

聽取3名被告的減刑陳詞後,李官多番追問律政司一方,對於刑期幅度有何立場,惟律政司代表強調,據檢控守則不應就判刑表達立場。李官表示不解,律政司往往在原審時不表達立場,直至在上訴庭覆核刑期時卻又積極地表達對於刑期的意見,「點解公義不在原審時見到,但去到上訴庭才見到?」,導致社會上有人「有組織地煽動憎恨基層法官」。李官又嘆:「以前楊振權就算唔同意,都會話係觀點與角度,點會話『錯到無可再錯』?」

律政司代表稱,希望李官明白他的難處。李官直言:「我真係唔明喎。」他又指,現今是廿一世紀的訟辯,但律政司卻仍然遵守過時的守則,「需要改革的是邊個呢?」

20歲青年賴雲龍、25歲「女村長」畢慧芬及30歲何家樂全被裁定「暴動」罪成,但由於事主付國豪的傷勢不符合法例上所定義的「嚴重傷害」,故裁定另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俗稱「傷人19」)不成立,但被改判較輕微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開審前,首被告賴雲龍承認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襲擊擔架床上的付國豪及阻礙救護員主管黃人龍執行公務。

第三被告何家樂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於2019年8月25日在元朗管有一把摺刀、一個彈射器連同彈珠、兩支鐳射筆及一支伸縮棒。

第四被告黃逸豪(29歲)否認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付國豪,並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由於法庭未能肯定被告就是影片中的人,黃獲裁定非法集結和非法禁錮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案件編號:DCCC8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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