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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律師就特區政府引用國安法第22條展開大規模拘捕行動聲明

5名律師就特區政府引用國安法第22條展開大規模拘捕行動聲明

超過50名民主派議員、社運人士及律師,因組織及/或參與已延期的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的初選,而被指控觸犯國家安全法第22條下,有關顛覆罪的罪行。我們——即下列堅定相信基本法和法治的聯署人以個人名義,對上述事宜表達深切關注。

在星期三(6日)的記者會上,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證實,警方在是次行動中,在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了72個處所,當中包括一間律師事務所。國安法第22條訂明,構成罪行的基本元素是「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然而當局在記者會上未能完滿地解釋,在該次初選並沒有出現任何暴力或非法行為的情況下,他們是基於甚麼原因引用第22條採取拘捕行動。

任何人不論政見均有權參與公共事務,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確保的權利,亦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保護。這項權利,對發展民主管治和法治均發揮關鍵的作用。因此,我們強烈譴責任何打壓和平表達《基本法》賦予市民的基本人權的行為。

《約翰奈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U.N. Doc. E/CN.4/1996/39) 第二條訂明:「一種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所實行的限制是不合法的,除非其真正的目的和可以 證實的效果是為了保護國家的生存或領土完整免遭武力或武力威脅的侵害, 或者保護其對武力或武力威脅反應的能力,無論這些武力或武力威脅來自外 部,如軍事威脅,還是來自內部,如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2003年3月,特區政府嘗試按照《基本法》第23條制訂國家安全法時,當時的保安局仍然正面地肯定國家安全立法需符合《約翰奈斯堡原則》。

我們促請特區政府解釋,是否已經放棄《約翰奈斯堡原則》內的適用原則,以及《基本法》訂明保障的基本權利,包括表達和集會的自由。

作為律師,我們同時深切關注搜查律師事務所可能會違反《基本法》第35條訂明法律專業保密的基本權利,即「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我們急切呼籲當局自我約束,確保法律專業保密權得到充份保障,以及全面維護所有香港市民參與政治的權利。

帝理邁
張達明
林洋鋐
蔡頴德
黃耀初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