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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4罪 本月28日區院再訊

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4罪 本月28日區院再訊

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4罪 本月28日區院再訊

【獨媒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10月27日在美領事館附近的咖啡店被拘捕,旋即被控分裂國家、串謀發表煽動刊物及兩項洗黑錢罪,提堂後不獲准保釋,還柙至今。案件今日(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1月28日提訊。

報稱為無業的鍾翰林(19歲)被押往犯人欄應訊,由大律師李安然代表。控方修訂了控罪詳情,將首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的案發時段由「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7月29日」改為「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次項「洗黑錢」罪則由「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7月29日」改為「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此外「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的涉案時段亦由「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6月9日」改為「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鍾今日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分裂國家罪」指,鍾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指,鍾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此控罪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c)(1)、159A及159C起訴。

「洗黑錢」罪指,鍾在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鍾翰林的名義持有的Paypal帳戶內總值逾13萬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的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另一項「洗黑錢」罪指,鍾在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鍾翰林的名義持有的匯豐帳戶內總值逾58萬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的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WKCC37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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