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涉用鐳射筆照警署致警眼痛 邊緣弱智雜工被判囚6個月

涉用鐳射筆照警署致警眼痛  邊緣弱智雜工被判囚6個月

(獨媒報導)有輕度智障的清潔工李啟發與邊緣弱智的雜工陳立凱涉於前年10月12日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被控非法集結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違反《禁蒙面法》,其中陳立凱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今(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6個月。裁判官引用案例指判刑必須具有阻嚇性,不會考慮被告背景。

控罪指,20歲雜工陳立凱和32歲清潔工李啟發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非法集結時各使用口罩和頭罩及圍巾;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鐳射筆。

陳立凱上月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後,使用蒙面物品一罪獲不提證供起訴,即獲撤回。「發仔」李啟發則押後至2月25日再提堂。

辯方表示,陳在勞教中心會面表現非常合作,又承認自己是魯莽、衝動地犯下罪行,表示沒有想過會傷害任何警察。裁判官鍾明新聞言追問,被告是否同意有相關意圖及低估嚴重性,辯方律師同意及指被告承諾未來不會再犯錯或參與其他非法集結。

辯方續指,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診斷,被告有多重精神疾病,包括情感疾病及精神失常,亦有認知限制,在精神壓力大的情況下容易失常,因此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鍾明新認為,被告與10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高呼反政府及反警察口號,又用鐳射筆照向警署,令有警員眼睛感到痛楚。被告知悉鐳射筆能令眼睛受到傷害。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強迫症,需長期到精神科接受診治,智商屬邊緣弱智水平,但根據上訴庭就黃之鋒案2017年的案例,懲罰必須有阻嚇作用,不會考慮被告背景,即使犯案者表明會堅守道德,但也不是可向他人施以暴力的藉口。

鍾官指,在考慮被告背景與上訴庭的判詞,兩項控罪均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兩項控罪本應是分期執行,但考慮到本案情況,被告干犯非法集結時使用「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相關的鐳射筆,因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其中2個月刑期須分期執行。被告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6個月。

案件編號:WKCC 2327/2020

相關報道:
輕度智障「發仔」與2男涉旺角警署外示威 被控非法集結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