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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貨車司機被指拾磚企圖襲警 官質疑「突然唔識字」 允招認口供呈堂

六旬貨車司機被指拾磚企圖襲警 官質疑「突然唔識字」 允招認口供呈堂

六旬貨車司機被指拾磚企圖襲警 官質疑「突然唔識字」 允招認口供呈堂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27有網民在尖沙嘴發起「追究警暴」集會,示威其後蔓延至旺角一帶,一名62歲貨車司機被指拾起一塊正方形磚頭嘗試擲向警員,早前否認一項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案件今(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警員在沒有進行任何問答的情況下完成書面口供,口供內容涉被告的口頭招認;另被告稱僅認識簡單的字,未能讀懂羈留人士通知書等文件,卻被警員要求在文件上簽署,故反對該些書面口供呈堂。裁判官最後決定接納書面口供可呈堂。

曾偉光(現年63歲)否認一項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在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65號新之城外,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辯方:會面紀錄不可信

辯方反對含口頭招認的書面口供呈堂,指警員8427沒有按警誡錄影會面的做法般把被告帶到房間內錄取口供,而僅在停車場、在沒有發問下,便自行寫下口供內容。辯方又稱被告未能閲讀,只能按警員指示在指定位置簽署,過程中沒有和警員對話,警員亦沒有作警誡。辯方認為,會面紀錄中被告首句已稱「我無嘢講」,其後卻多度作出假設性回應,對話中更展示出非常了解自願作供的重要性,亦相當了解警方的辦案程序。辯方強調以被告的學歷,根本不可能有這些認知,因此認為該會面紀錄不可信。

警:被告從未表明不識字

負責把被告帶到警署及為被告錄取口供的刑事偵緝警員8427嚴海華(音)出庭作供。嚴表示當日把被告帶到紅磡警署,但因當日有大量被捕人士,他先帶着被告在警署的有蓋停車場排隊,之後為被告抄寫及複讀會面紀錄,才讓被告簽署。嚴否認辯方的指控,並表示「佢冇向我表示過唔識(讀寫中文)」、「佢同我講佢係識中文,識寫、識睇」。嚴不同意兩人沒有對話,亦否認整份會面紀錄是自己撰寫的。辯方向嚴指出,被告從未說過書面口供所寫的「我承認有拎起磚頭,我已經被警察制服咗,我都冇掟磚出去」等語句,嚴亦不同意。

被告:佢寫到咁樣,佢淨係叫我簽啫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前,在宣誓時讀出證人誓詞已有困難,需跟着法庭書記朗讀。被告供稱自己「小學三年班都未讀完」,只認識簡單的字,懂得寫的字更少。他稱當日已在第一時間向警員表示自己「唔識字」,又言「(嚴)冇問過我,埋頭苦幹自己喺度寫」,「直頭睇唔明(會面紀錄及羈留人士通知書)!佢(嚴)寫到咁樣,佢淨係叫我簽啫」、「佢叫我簽咪簽囉」,並指警員僅在他離開警署前詢問他有沒有500元擔保金。

官質疑被告「突然唔識字」

控方質疑,若被告不識字,是如何考取車牌及為貨車續牌,被告回應指自己是在40多年前考獲車牌,當時的筆試只需填寫「剔」與「交叉」,而貨車續牌則是僱主為其辦妥。裁判官鄭念慈質疑被告「突然就唔識字?」辯方僅強調,筆試已是40年前。

控方遂盤問被告,為何在沒有對話的情況下,口供中能指出他是貨車司機,及若然該口供是警員自己撰寫,為何卻會為他攜有?刀而開脱。被告在回應盤問時略顯吃力,多番表示「唔記得」,終在鄭官的追問下道出,在警車上被搜出?刀後曾向警員解釋自己是貨車司機。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的招認口供可呈堂。

被告自辯稱俯身搔癢 從未拾磚

被告就案發經過自辯,家住旺角的他每天都會在旺角一帶觀看示威,但當日因腿部曾被不知名的彈頭經反彈後撃中,故感痕癢,便俯下身搔癢,卻突然聽到警員呼喝。被告稱,見警員跑上前,隨即轉身離開,惟走不到兩步已被警員制服在地。被告多次否認曾拿起磚頭。

隸屬機動部隊特別戰術小隊的警長X,當日攜實彈和胡椒彈球發射器,在旺角沿亞皆老街由東往西行,X形容沿途路面上混亂、滿佈磚頭及雜物致交通堵塞。警方車隊駛至花園街時,X聽到有人起哄,並有人開始向車隊投擲雜物,其中有磚頭擲中警車的車頭擋風玻璃。X未能看見投擲磚頭的人,遂和隊員下車徒步護送車隊。

車隊駛至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時,X再度聽到車隊後方有人起哄,並再次有人掉雜物。其中,X看見有石塊從上海商業銀行的方向飛來,他遂專注地觀察,並見一名身穿黑色及灰色間條襯衣、揹背囊、戴黑色眼鏡的男子,正俯身撿起地下三吋乘三吋的石頭。X見狀立即高呼「警察咪郁」喝止,惟仍見男子的右手把石頭舉至膊頭以上齊耳位置。X表示,因「我覺得佢想掉我」、「我覺得受到威脅」,便向該男子發射5槍胡椒彈球。

X發射胡椒彈球後,只見男子手中石頭已落地並正在逃跑,X於是緊追男子至旺角站D1出口外。X稱自己雙手捉着男子的右手,男子遂用手推自己,「好激烈嘅反抗」,終將男子制服在地,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將他拘捕。

辯方質疑,X在案發後第三日所錄取的證人證詞中,未有提及當時被告的衣着,更未有詳細形容被告掉石頭的動作,直至去年4月錄取的第二份書面供詞,才有所補充,質疑X是因看過被告的相片,X不同意。辯方又指出,當時被告只是抓腳,更未有拿過石頭,X看到的是被告的腰包。而被告是因見X用槍指着自己,才會逃跑。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KCCC 89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