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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黎智英獲保釋上訴:《國安法》可判終身等同謀殺,一般而言不准保釋

律政司就黎智英獲保釋上訴:《國安法》可判終身等同謀殺,一般而言不准保釋

律政司就黎智英獲保釋上訴:《國安法》可判終身等同謀殺,一般而言不准保釋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及《國安法》下的「勾結境外勢力」罪,他上周三(2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並需以共1,000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住所及不得在社交媒體發布訊息等。律政司就高院批准保釋申請上訴許可,案件今(31日)在終審法院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張舉能處理,案件將於下午4時裁決。

律政司:法官誤解《國安法》42條立法原意

律政司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目的是保障香港本地國家安全,故此法庭在詮釋有關法例時,必須考慮立法原意。惟《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的決定是根據《國安法》罪行而下定的保釋決定,與一般刑事罪行的保釋不同,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因此認為李官誤解《國安法》42條的立法原意。

周又指,《國安法》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及叛國罪一樣,一般也拒絕保釋申請。但法庭在考慮《國安法》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以一般刑事案件作準,門檻理應更高。《國安法》亦限制法庭不能以保釋條件為判斷保釋風險的因素,以推斷被告是否有潛逃機會。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鄧樂勤則指,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的決定合理,李官在唐英傑案中亦已詳盡地就《國安法》42條提出理據。終審法院沒有司法權限處理原訟法庭的保釋決定,保釋決定應是可以推翻的,故無論是否批准保釋亦不屬「最終決定」。同時,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內容。而律政司現反對以保釋條件作考慮保釋的因素,屬非傳統的做法。鄧強調自由事關重大,即使盡快進行聆訊也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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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中) 及 代表律師鄧樂勤(左)

馬道立:《國安法》與《基本法》的法律體系不同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本案具重大爭議須由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然而法律條文中未有道明終審法院覆核保釋決定的法律權限,但法官須考慮批准《國安法》被告保釋的風險,尤其此決定將增加被告重犯的風險。惟一般刑事罪行的案件以「無罪假定」為法律原則,因此被告被起訴後有保釋權利,但《國安法》與《基本法》的法律體系不同,根據《國安法》條文,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否則不會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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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首席法官 馬道立(資料圖片)

黎智英12月初與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3人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曾經沒有在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在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所容許下,而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在該租契所容許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部分;並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有不作為或一連串的不作為,即就執行科技園公司在該租契下的權利未有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會蒙受不利。

黎其後再被加控一項《國安法》下的「勾結境外勢力」罪,指他於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構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制裁、封鎖或其他形式的敵對行為。

《港區國安法》自今年實施以來,共有4人被起訴。七一電單車男唐英傑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罪,3人均不獲准保釋,現正還柙候審。

案件編號:HCCP 727/2020、HCCP 738/2020、FAMP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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