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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控《國安法》准保釋 官:願守嚴苛保釋條件 足夠理由相信不會再犯或潛逃

黎智英控《國安法》准保釋 官:願守嚴苛保釋條件 足夠理由相信不會再犯或潛逃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及《國安法》下的「勾結境外勢力」罪不獲保釋,他上周三(23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終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以共1,000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住所及不得在社交媒體發布訊息等。高院今(29日)頒下判案理由書,李官表示,黎在《國安法》實施後的言辭雖或令人不同意甚至感冒犯,但似乎是「評論及批評」多於「請求」外國制裁香港;而黎扎根香港,亦看不到他有意圖棄保潛逃。基於黎願意遵守嚴苛的保釋條件,法庭有足夠理由相信他不會再犯或潛逃,故最終批准保釋。

官:欺詐罪一般而言均獲保釋

李官同時處理黎智英的欺詐罪及《國安法》兩案。就控罪的性質和嚴重性,李官點出欺詐案中,雖然科技園與蘋果日報的租契於1998年訂下,惟指控是在力高於2016年6月開始向他人提供公司服務才發生,即涉違租約條款僅始於2016年。

他續指,現時未能清晰顯示被告是否有責任向科技園交待租予力高的事宜,案件似乎可爭辯(arguable);壹傳媒過往年報亦如實報告曾向力高收取租金,可見被告未必有意圖隱瞞;而力高似乎只佔租契面積的小部分,乃判刑會考慮的因素。李官同意黎智英一方所言,欺詐罪一般而言均會獲准保釋,正如同案另外兩名壹傳媒高層均獲保釋一樣。

官:黎言行似乎屬評語及批評 多於請求外國制裁

至於《國安法》一案,李官表明黎的指控屬嚴重。雖然黎智英一方指無證據顯示黎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實施後曾請求外國制裁,但李官同意黎此前的言行能作為理解他日後心理及行為的背景。

對於政府一方呈交黎在本年7月30日的直播及8月18日的訪問,指稱他請求外國制裁,李官認為,當中的陳述雖然或令人不同意甚至感到冒犯,但似乎是「評論及批評」(comments and criticism)多於「請求」(requests),亦因此黎的案件似乎是可爭辯的。

官:黎智英扎根香港 看不到潛逃意圖

就潛逃風險,李官表示,明白黎智英面對多項控罪,在海外有親人及業務連繫,財力雄厚又有兩隻遊艇可供非法離境,政府一方擔憂他有潛逃風險,故要求拒絕黎保釋。惟他強調,黎到目前為止均有遵守每項保釋條件,在香港亦有家人及業務連繫,而且是一名紮根(rooted)香港的人,看不到他有意圖棄保潛逃,亦看不到他與其他棄保潛逃的人有關。

而就政府一方表示,多國暫停與香港的逃犯移交協議令黎一旦潛逃被引渡回港的難度大增,及多國均施加政治壓力要求釋放黎,李官則指看不到與案件的聯繫,亦難以此加強對黎勾結境外勢力的指控。

李官續指,黎除了願意交出1,000萬元保釋金、有三名擔保人、遵守一般如向警署報到及離港限制的條件外,更表明願意佩戴電子裝置以供警方全天候監察行蹤,並在控方確認相關做法在香港不可行後,表明願意留在家中。李官認為,如此嚴苛的保釋條件,足以減低黎的潛逃風險。

官:度身訂造嚴苛保釋條件 足夠理由相信不會再犯

至於保釋期間重犯的風險,李官表示,《國安法》案件並不一定不准保釋,若法庭相信被告不會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便可批准保釋。

李官續指,由於黎智英願意承諾,不參與任何請求外國對香港實行制裁,或令人懷疑勾結境外勢力的行為,即不得跟外國官員見面、不可接受任何傳媒採訪、主持網台或發表文章,也不得在社交媒體例如Twitter發布訊息,再加上他願承諾不離開住所,在此「度身訂造」(tailor-made)的條件下,法庭有足夠理由相信黎並不會再犯,亦因此決定批准保釋。

李官又補充,留意到黎曾被捕數次,惟屬「非法集結」案,性質與本案不同。

官拒政府一方上訴保釋決定

李官早前批准黎保釋後,政府一方即時提出要就批准保釋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31條,終院須酌情就「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或「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去決定是否受理上訴。惟現階段僅處理被告人的保釋申請,未達至「最終決定」,李官表示自己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第31條所述的情況,故拒絕受理政府一方的申請。

黎智英12月初與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3人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曾經沒有在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在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所容許下,而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在該租契所容許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部分;並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有不作為或一連串的不作為,即就執行科技園公司在該租契下的權利未有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會蒙受不利。

黎其後再被加控一項《國安法》下的「勾結境外勢力」罪,指他於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構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制裁、封鎖或其他形式的敵對行為。

案件編號:HCCP 727/2020、HCCP 7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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