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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侮辱國旗、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4個月 還柙期因書本問題「釘倉」3日

鍾翰林侮辱國旗、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4個月 還柙期因書本問題「釘倉」3日

(獨媒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在去年5月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期間,通宵留守立法會抗議,並涉於示威區搶去親中組織「保衛香港運動」(下稱保港)成員的國旗。鍾否認侮辱國旗及參與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今日(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4個月。

鍾翰林因涉違反《國安法》被起訴,該案10月底提堂後,鍾還柙至今,今日被解往法院應訊。由於他在此案被定罪,頭髮已被剪短。

辯方求情:鍾父母離異 患自閉弟弟稱掛念哥哥

辯方求情時透露,報告指鍾在12月2日早飯後,將一本不屬於他的書本帶回自己的監倉,違反監房的規則。辯方解釋稱,他得知該本書是屬於一位已經離開壁屋懲教所的囚友,所以才從書櫃拿走,事後亦得到了相應的懲罰,即單獨囚禁3日。

辯方呈上母親、姨媽、區議員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的求情信。母親在信裡交待鍾的身世,指他的童年並非一帆風順,父母離異導致住所不固定,先是與母親及繼父同住,之後與父親及繼母同住,其後住在爺爺的住所。母親形容鍾為孝順的兒子,每星期都會回母親家探望她和繼父,也協助照顧患有中度智障和自閉症的弟弟。弟弟不是一般人可以容易親近,但是唯獨鍾能夠「好像大哥哥般」照顧他。母親在信中轉述弟弟表示「好掛住哥哥」,很想鍾早日回家。

區議員的求情信指,鍾經常參與社區活動及探訪長者,明白他一時衝動才會犯下本案,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

就「侮辱國旗」罪的判刑,辯方盼法庭考慮,本案的侮辱意味較同類案為低,鍾從「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搶去國旗後,僅將它拋高,旗幟著地後沒有進一步的作為例如塗污。鍾的實質行為不多,國旗本身亦沒有損壞,沒有證據顯示鍾有預謀,事件歷時只有兩分鐘。

鍾有另案在身 報告不建議判處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指,報告指鍾不適合入勞教中心服刑,也不建議判處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因為鍾有另一案在身,且法律程序未完成,導致完成完整的訓練會相當困難。

黃官指,案發當日立法會將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即使清晨時份,也有很多不同派別的人士出現在立法會示威區,從影片所見,鍾主動伸手接觸「保衛香港運動」的國旗,從旗桿拉扯下來,跑到空曠的地方,屈膝用力跳高,務求令國旗拋得更高,讓更多人可以看見。

黃官續指,鍾的行為具相當侮辱性,亦會引起「保港」作出激烈的反應,涉案國旗本來是屬於該組織,被告連同另外兩名人士搶奪國旗,構成夥同犯案,以上因素加重了案情嚴重性。不過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事件歷時不算長,也不算持續性的侮辱,因此案情嚴重性較同類案為低。

官:保衛香港成員用旗桿打人 可能引發的暴力不容忽視

至於非法集結罪,由於鍾沒有預謀,過程中沒有人受傷,集結的規模不大、歷時短,造成的威脅程度較低,在場保安人員也未有阻止,不過鍾在過程中積極參與,擔當重要角色,可預期「保港」成員會作出激烈反應,其中一名成員甚至用旗桿打向另一名示威者。

黃官引述報告指,鍾被父親拋棄後,因為不想連累母親,所以選擇獨自生活,近期亦患上適應障礙,出現失眠的情況,需要尋求醫生的協助。

就「侮辱國旗」罪的判刑,黃官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非法集結」罪,同樣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非法集結的案情較嚴重,可能引發的暴力不容忽視,故黃官將其中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此外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故最終刑期為4個月。

鍾翰林被懲教人員帶離時,旁聽市民向他揮手告別,有人大叫:「新年平安!」

侮辱國旗罪指,鍾翰林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活動區,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公開及故意以沾污的方式侮辱國旗。非法集結罪指鍾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25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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