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8月31日為人大頒布「八三一決定」五週年,多區發生激烈警民衝突。其中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被捕的16名人士,全被控暴動罪名,分拆成3宗案件。涉及社工陳虹秀等8名被告一案,早前全部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無罪。另一宗涉及7人的案件,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現年26歲的男子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須還柙至1月18日判刑。其餘6名被告則暴動罪不成立。
控方的開案陳詞表示,當晚有人在銅鑼灣一帶堵路,又向警方扔磚塊及汽油彈,演變成暴動。控方承認,本案並無片段證明被告參與暴動的實質行為,僅依賴法庭就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身穿的衣著裝備,及逃避警方的行為推論。
法官姚勳智今日頒下的判詞指,當晚8時半起,有大批身穿黑衣褲、戴頭盔、眼罩的人士佔據軒尼詩道馬路,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磚頭,也有人用鐳射光照射、焚燒雜物及淋助燃液體;即使警方發射催淚彈,示威者不但沒有離去,反而將催淚彈拾起並擲回向警方方向。姚官裁定,該處已構成非法集結,集結人士的共同的目是「包括以暴力或威脅以暴力來阻嚇與他們對峙的警員,持續地破壞社會安寧」;加上社會安寧已實質地被破壞,姚官進一步裁定該非法集結已構成暴動。
各被告的代表律師並不爭議案發時是否發生暴動,關鍵在於各被告有否參與其中。
官:從首被告裝備及逃跑 推論曾參與暴動
首被告陳佐豪被捕時身穿胸口護甲、雙臂護甲、黑衫、黑褲、黑鞋、勞工手套,背囊有對講機、2個防煙濾罐、1副透明護目鏡、6包彈性繃帶、一對黑色手袖。姚官指,他的裝束及裝備可說是非常全備,「實難以接納他為急救員,更絕非圍觀者」,他的背囊內只有少量繃帶,此外並無其他急救用品。東區區議員徐子見以辯方證人身份上庭作供,稱陳佐豪向他說過8.31當日要擔任義務救護員,但姚官認為,事實上陳是否真的以急救員身份出現在現場,徐是無法確認。
姚官指,警方於晚上9時許推進至紀利佐治街時,相當的黑衣人擠擁上明珠廣場電梯,他們顯然是曾參與暴動並逃避警方追捕。當警員捉著陳佐豪時,他身後的人隨即用長傘攻擊該警員,「毫無疑問,他們必然是夥同行事的人」,即是曾參與暴動並一同逃避追捕,須襲擊警員以求脫身。姚官又指,被告身上搜出的對講機,「顯然亦有助在暴動現場作即場之聯繫和溝通」,基於以上證據推論陳曾參與暴動。
官:3名被告裝束與暴動者相似 但證據不足
就第二被告金君卿、第三被告劉宇軒及第五被告許智銳,姚官指,雖然他們的衣著與很多參與暴動人士相似,被拘捕的地點與暴動的時間或距離也相近,但在缺乏進一步的證供下,姚官只能認為他們都「很有可能」曾參與上述暴動。基於這樣的背景及間接的證供,姚官指控方未能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3人暴動罪不成立。
官:另外3被告裝束不似暴動者
第四被告郭美均身穿白色雨衣,曾向著警方前進的方向跑,轉入百德新街時被追截及拘捕。姚官指,從她的逃跑方向、衣著及裝備等,雖有些類似一些暴動人士的裝束,但從所有證供來看,難以肯定她確實曾參與暴動。
第六被告陳子揚被捕時身穿白色頭盔、深色背心、綠色長褲。第七被告鄒咏霖則被封鎖線的警員目睹他獨自行走,身穿黑長褲、戴眼鏡及口罩,於是上前截停及拘捕他。姚官指,他們的外表裝束與參與暴動的人士不相似,被拘捕的時間距離暴動發生的時間有一段頗長的時差,因此控方難以從環境證供來推論他們曾參與該暴動。姚官指控方未能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3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陳佐豪(25歲)、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劉宇軒(23歲)、學生郭美均(21歲)、學生許智銳(22歲)、地盤管工陳子揚(40歲)、鄒咏霖(24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銅鑼灣紀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非法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案件編號:DCCC 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