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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承認潛入港鐵站破壞囚2年2月 官批暴力手法與民主公義願景愈行愈遠

兩青年承認潛入港鐵站破壞囚2年2月 官批暴力手法與民主公義願景愈行愈遠

(獨媒報導)去年重陽節,市民悼念8.31太子站事件及抗議《禁蒙面法》,多個港鐵站遭大肆破壞,港鐵一度暫停全綫服務。兩名年輕男子凌晨進入將軍澳站打破14道月台玻璃幕門,上月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今(2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26個月。法官練錦鴻表示,須向社會大眾警示此等行為並無任何合理化的藉口或非不用負上任何責任,又批評兩人的破壞行為不會令他們不滿的政策一夜消失,不會達至人人平等、自由,世界不會變得大同,「他們所要的,他們自己也不清楚。」

侍應盧智聰(21歲)及無業男林俊(24歲)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指兩人伙同犯罪,在去年10月8日非法入侵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去年6月起香港發生的一連串示威事件,大部份均和平,但是示威者對於「沒有可能在一夜之間達到的訴求」,則轉趨使用暴力手法,為了迫使政府就範,政府在訂立《禁蒙面法》後,激發更暴力的示威,交通設施被嚴重破壞。

練官指,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1條,「入屋犯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若果不涉及民居,在區院處理的同類案件一般會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是本案與一般案件不同,兩名被告並非為個人得益或有特定針對對象,故此法庭的考慮有別,過往的量刑起點在本案並不適用。

被告在求情時稱犯案是出於對政府政策的不滿,練官指,若果此理由不是「冠冕堂皇」,就是受到社會上一些不但不譴責此等行為,還予以鼓勵的人的影響,即使被告的行為是象徵性或有克制的破壞,達至「違法達義」,但是破壞所帶來的唯一後果就是破壞。練官指,兩人破壞的不止是逾200萬的死物,而是整個地鐵站的運作、整個社會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互信、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

練官續指,兩人把地鐵設施打個「稀巴爛」,不會令他們不滿的政策一夜消失,不會達至人人平等、自由,世界不會變得大同,「他們所要的,他們自己也不清楚。」練官更批評,他們的手法更與民主、和平、公義的願景,愈行愈遠。練官表示,不排除兩人是受社會上「不負責任的道旁兒在安全的距離外作道德上的鼓勵」,可是兩人是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練官又指,「暴力就是暴力,並無美化或合理化的餘地」,兩人攜帶鎚子或鐵筆,可見是有備而來,意圖進行破壞,他們明知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首被告盧智聰求情稱,為了關心次被告林俊而跟隨他進入站內,練官反駁指,這並非協助林俊破壞的理由;林俊則求情稱,癱瘓將軍澳地鐵站是為了防止進一步的衝突,練官再反駁指,此解釋並無任何邏輯上的連繫。

練官表示,接納兩名被告是極之年青、過往無案底,或許是受到社會上不負責任的人的言論影響,但兩人的確有違法。他引用涉及暴動罪的楊家倫案,強調香港是「和平」及「安寧」的社會,法庭不容許無故或嚴重的暴力行為,必須對犯案者「迎頭捧喝」。練官指,本案是極之嚴重,可幸尚未涉及人命安危的問題,涉及的犯案人數較少,因此量刑起點為39個月監禁,兩被告的個人背景並不佔有太大比重,僅予以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26個月。

據兩人的承認案情,去年10月8日凌晨,林及盧分別持一鐵筆及鐵鎚,透過早前被示威者撬開的木板缺口,進入將軍澳港鐵站,林以鐵筆打碎1號及2號月台的玻璃幕門,又將梯子扔到2號月台的路軌,二人其後又將兩把梯子扔到1號月台的路軌,盧亦將所持鐵鎚扔進去。其後警員接報到場,二人往B出口逃跑,林發現B出口的玻璃窗被木板和鋼板封住,以鐵筆敲打4至5下,最後終被制服拘捕。二人共打碎了14道月台玻璃幕門,另外4道則有明顯刮痕,港鐵需支付的維修費總計近261萬5千元。

辯方早前求情稱,被告以破壞作為表達意見的方法。練官即插口問:「有乜意見係要用破壞嘅方式表達?佢哋想表達嘅嘢同行為有咩直接關係?同港鐵有咩關係?」又質疑:「我唔係好明,你哋成日話當事人要發聲、要表達意見,我想知佢發咩聲、要求啲咩?你都要講比我聽訴求係咩、邏輯係點樣」。

案件編號:DCCC 2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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