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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4週年 16歲男被指藏「戰術筆」、摺刀 官指環境證供不足罪名不成立

旺角騷亂4週年 16歲男被指藏「戰術筆」、摺刀  官指環境證供不足罪名不成立

(獨媒報導)今年1月旺角騷亂4週年,有人在旺角一帶聚集及堵路,警方隨後到場拘捕多人。其中一名16歲學生被搜出金屬筆及摺刀,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早前否認控罪,裁判官今(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雖然警員以「戰術筆」稱呼涉案金屬筆,又稱可以打破玻璃,但此僅為警員意見,至於被告自辯口供亦前後矛盾。不過裁判官考慮到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不足,未能證明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或有非法意圖,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劉淑嫻認為此案的重點在於被告奔跑的路線及其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劉官指逃匿有很多原因,可以是畏罪,亦可能不是。控方沒有證供指被告曾在山東街或彌敦道的非法集結現場出現,若被告身處此兩處非法集結現場,更不可能由北向南跑去旺角站E2出口,故劉官裁定被告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強調環境證供及被告的裝束、手持物品,然而當時肺炎疫情達「緊急」級別,除了被告以外,直播片段中的行人亦有戴上外科口罩。而被告被捕時除了沒有回答警員問題外亦很合作,從未叫喊示威口號、挑釁警員或手持示威標語,更無嘗試拿出或試用金屬筆與摺刀。劉官因此裁定環境證供不足以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劉官指警員的證供清晰明確、實説實話,惟警員既曾承認又曾否認被告奔跑的方向,故法庭僅不接納此項證供。但劉官稱,雖然警員以「戰術筆」形容帶有金屬藏針的金屬筆,又稱此「戰術筆」可以打破玻璃,但這僅是警員的看法,法庭不會接納。

而被告自辯時稱,自己在維園年宵花檔工作,期間需用金屬刀在花的包裝上標記,亦需用摺刀?開紙箱。他在年三十下班後回家睡覺,便沒有更換衣服或取走掛在褲耳的金屬筆及摺刀,遂相約友人到旺角一嘗小販的食物。惟當時他未等到友人便已看到警方施放催淚彈,他感到呼吸不暢順,於是打算離開。他認為人多安全,便跟著普通裝束、相信不是示威者的人跑,抵銀行中心時已被警截停拘捕。

但劉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前後矛盾,不相信被告會不為意有重量的金屬筆和摺刀仍在身上,尤其是在腰盤間敏感的位置。劉官又指被告要離開的話有其他更近的港鐵出口,亦能進入朗豪坊,可被告卻先後在山東街及彌敦道奔跑。

現年17歲的被告在聽取判決時已雙眼通紅。得悉自己無罪後,他上前擁抱眼泛淚光的親友,又言:「好似過山車咁。」

姓陳男生被控於今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一支14厘米長的黑色戰術筆及一把10厘米長的摺刀,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編號:WKCC 13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