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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助理藏鐳射筆罪不成立 官:傷人僅其中一個用途 非唯一合理推論

實驗室助理藏鐳射筆罪不成立 官:傷人僅其中一個用途 非唯一合理推論

(獨媒報導)去年10月7日為《禁蒙面法》生效第3天,有人晚上於屯門堵路抗議。一名27歲實驗室助理被搜出一支鐳射筆,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件今(24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李志豪表示,傷人只是鐳射筆的其中一個用途,但不能視作唯一合理推論,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樂文(27歲實驗室助理),被指去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李志豪今裁決時表示,接納本案專家證人的口供,即鐳射筆可令人身體受傷。但鐳射筆本身並非用作攻擊性用途,被告罪名是否成立須視乎用鐳射筆傷人是否唯一合理推論。

李官續指,當晚附近有人堵路,警員奉命到場下車處理,期間陳走過,警員上前追截拘捕並從他身上搜得鐳射筆及背包等物品。李官表示,由於案發現場附近有人堵路,而陳又攜有示威物品,可以想像他以鐳射筆照射警察或其他人。但他強調,這與陳案發當日是否有意圖以此傷人並無必然關係。

李官表示,控方單憑陳的裝束和現場環境而得出他用鐳射筆傷人為唯一推論並不恰當及穩妥,強調傷人只是鐳射筆的其中一個用途。他終裁定陳罪名不成立。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喜極而泣,陳樂文則表示自己早已作好入獄的心理準備,如今罪脫亦鬆一口氣。

案件編號:TMCC4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