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8.31太子站事件致多個港鐵站停運,到9月2日有人到將軍澳站要求港鐵車長解釋停運原因。一名26歲男子被指在將軍澳站附近用鐳射筆照向警方,遭控一項「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經早前審訊後,今(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歸還該鐳射筆。裁判官指被告與作供警員的口供均不可信,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控方案情指,警員18146石家豪遭被告以鐳射筆照射面部5次,每次2至3秒,令他感到刺眼及需要避開光束,遂下車截停被告,終在被告的左褲袋內搜出一支能正常使用的鐳射筆。而被告則自辯稱,因工作緣故把鐳射筆放在褲袋,但忘記除出,及在現場出現是打算前往提款機,途中見有人用鐳射光從維景灣畔照出,於是以鐳射光照射以回應,並否認是射向警察。
官指被告證供不可信
裁判官屈麗雯認為被告口供前後不一,並不可信,他先稱是因在現場遇到友人才留下聊天,惟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與另外兩「友人」在附近徘徊逾一小時,非正常遇到好友聊天的表現,盤問下亦答不出友人做什麼。就是否曾用鐳射筆照向警方,被告態度迴避。屈官因此認為被告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甚至不排除他有參與等候車長的活動。
警誡時未有指出射眼指控 警員稱因被告有緘默權
然而,屈官亦不接納警員石家豪的證供。報稱被射傷眼的石警員指自己曾被射5次、每次2至3秒,卻未有在拘捕被告時向被告指出,並在案發4個月後錄取的證人書面供詞,方始提及。石警員解釋是因案件主管提示要「更詳細」,才會再度錄取口供,以提供被照射次數及秒數的資料,惟石稱因案件主管多次更換,而忘記案件主管的性別與姓氏,態度迴避。石及後又承認,他所稱的5次只是被告用鐳射筆照向警車的次數。
屈官直指石警員作為專業警察,在拘捕及警誡時未有向被捕人士指出射眼指控的處理手法不合情理、不合邏輯。石警員在庭上稱,因為被告有緘默權,所以沒有即時指出警方的指控,屈官表示此解釋難以置信。
被告李遠發(26歲)被控一項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指他於去年9月2日凌晨在將軍澳寶順路與唐德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TS 30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