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遊行或集會方式表達意見、投訴、不滿、抗議或反對,以政府行為作為對象,即使大家都「信政府」,認為不會惹來政府的惡待或報復,也不等如安全。任何反對聲音,本身就是一項不安全行為,因為政府行為背後,會涉及一些持份者的利益,例如反對全民檢測,政府是公正對待市民,不等如其他人也是一樣,而近年的事實已顯示了,任何的政見和立場,都會惹來不同政見者的針對,甚至是滋擾或投訴,支持政府或反對政府,也會有同等遭遇。因此,示威者戴口罩遊行,目的是隱藏自己身分,免遭受到報復,意圖合理,亦不會改變「和平」的本質,支持政府的人也希望得到私隱保障。
終審法院此一案例,無疑是把蒙面等同於存在不軌意圖,將戴口罩這類合乎情理的行為塗上負面理解,可謂殺錯良民,十分冤枉。在民主自由受到保障的社會,人人都對自己的權利充滿信心,對制度給自己的保障充滿信任,相反,一個對公民權利缺乏充分保障的地方,反對政府的抗議聲音,本身就是一項危險動作。正如周家明法官就警權「酷刑」判決所言,沒有有效的監警制度,受害的公民會失去有效的申訴,公民權利失去保護。和平示威被法庭禁止蒙面,令政府失去一大片的被公衆聲音制衡的機制,市民害怕私隱遭受傷害,寧願選擇沉默,對施政造成禍害,實非政府之福,終院所謂對「社會帶來裨益」,是不懂為政之道的一種説法,在法律上走進了牛角尖。
近年很多受害人或其家屬,在揭露一些私人騙案時,都會以蒙面示人,包括開記招和接受訪問,一些會採用化名和作聲音處理,他們都不是嫌疑犯或做錯了什麽事,而是怕身分公開後受到不當對待,甚至只是唔想俾朋友同事知,一個關乎私隱的理由。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其實很清楚知道,隱藏身分或私隱保障,對任何人來説都是重要,而公開自己身分,是有其危險性,即使是支持政府或強如警隊,也要有「起底禁制令」,法官們和他們的家眷,也同樣享受到「起底禁制令」的保護,連支持政府的人,也會認為自己也有隱藏身分的需要,何況是批評政府的人呢?如果法官們和警察們,在私隱上可以受到充分的保護,為什麽公眾在和平示威時,就連口罩都不可以戴上呢?這個判決,表面上是輸去了口罩,實際上是連底褲都輸掉了,只有輸家,沒有贏家,十分淒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