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難民權利聯網(Asia Pacific Refugee Rights Network,APRRN) 十分關注香港政府就《入境條例》的建議修訂或抵觸國際標準,並削弱難民審核機制之公平性。香港立法會有責任於星期三(今日,16/12) 之會議上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條例草案,確保修例符合香港的國際人權責任,包括不遣返原則【注1】。
儘管香港沒有簽署《1951難民公約》, 其他人權公約如《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均適用於香港。 這些公約下之權利亦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然而,入境修例有可能削弱尋求庇護人士及難民於這些公約下之人權。
香港的難民聲稱確立率近乎已發展國家中最低,只有少於1%的聲請成功。 這反映統一審核機制中存在系統性問題,包括裁決水平參差,缺乏程序公義保障,以及聲請人缺乏法律援助等等。現行法例賦予當局廣泛權力羈留難民及尋求庇護人士,但入境羈留機制卻缺乏有效的司法監督及監察。
遺憾地,與其釋除上述疑慮,修例草案反而為香港的難民審核機制帶來倒退。
只有40%的免遣返聲請於初審階段獲確立,反映入境處的裁決質素參差。因此,上訴程序對於保障聲請人免於羈留或遣返十分重要。然而有關建議修訂將會令相關上訴程序變得困難,例如縮短聆訊通知期限、限制延遲遞交上訴通知書,以及限制聲請人於上訴階段提供新證據。這些修例不但增加程序障礙,並會破壞正當程序。只有大概8%的聲請人在上訴階段獲得當值律師代表,而至於不識字、只懂少衆語言、有健康問題、因過往迫害而受創傷,或被羈留的聲請人亦將會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面對額外困難。
建議修訂將容許香港政府在聲請人提出上訴前,開始與其原居國展開遣返程序。此修訂不但抵觸尋求庇護程序中核心的保密原則,並有可能增加聲請人面對迫害及報復的風險。由於大部份庇護聲請均在上訴階段或司法覆核後才獲得確立,有關修訂的影響不容輕視。
有關擴大入境羈留權力的建議修訂明顯抵觸入境羈留只應在正當及合理目的下,作為最短時間、非常規及最後手段的明確國際標準。而且,為入境羈留中心職員配備武器無疑營造難民及尋求庇護者為「罪犯」的錯誤觀感。現時,不少羈留人士指控羈留中心有違反人權的情況,例如將單獨囚禁用作懲罰用途;為入境羈留中心職員擴武有機會增加不正當使用武力之風險。而多國例子顯示羈留設施容易急速散播病毒,擴大入境羈留只會額外增加職員、被羈留人士及訪客染病的風險。
我們呼籲香港政府在推行任何法例修訂前與持份者(包括公民社會組織及難民社群)進行有意義及全面的諮詢。關於統一審核機制的改革必須符合國際標準及香港的人權責任。
APRRN認同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意見,並建議香港政府透過以下措施,加強統一審核機制的公平性及透明度:
*只將入境羈留用作最後手段
*建立一個健全、獨立的機制調查相關羈留人士的投訴及監察羈留設施
*容許聲請人有足夠時間準備其庇護申請和獲取及提供重要證據
*確保聲請人獲得公費法律援助
*為庇護決策者建立及提供全面指引,包括如何面見弱勢聲請者(如兒童)及如何作信譽評估
*上載酷刑上訴委員的裁決,並於裁決中刪除可用作識別身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