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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裝設計系女生非法集結、蒙面等3罪成 判囚8個月 另3學生無罪釋放

時裝設計系女生非法集結、蒙面等3罪成 判囚8個月 另3學生無罪釋放

(獨媒報導)去年10月27日尖沙咀「追究警暴,守護民眾,記者同行」集會,遭警方強力驅散,晚上有示威者在黃埔花園外聚集,4名學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今日(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23歲時裝設計系女生被裁定非法集結、蒙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3罪罪成,裁判官認為既然她逗留在天橋上是為了滿足好奇心,便應留在天橋上,不接納她僅僅是圍觀的解釋,裁定她明知而選擇參與非法集結,蒙面和攜帶鎚子是加刑因素,終判囚8個月。另外3名被告則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均不成立。

官:案發時正進行非法集結

據督察龍嘉淇證供,在場有逾200人士聚集、吹口哨、以粗言穢語要求警方離開、用鐳射筆照射,另有人從天橋上投擲石塊,故先後發射催淚彈和布袋彈。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認為聚結人士向警方作出侮辱性、挑撥性行為,無視警方的警告,妄顧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受到損毀的風險,令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會受到破壞,故裁定現場正發生一場非法集結。

官:若滿足好奇心便應留在天橋上

警署警長46523供稱目睹首被告傅詠琳身穿黑色衣褲、染髮、戴口罩,身處人群中,站在較前的位置,遂在她轉身逃跑後立即緊隨,最終在15米外將並按在地上及鎖上膠手銬。辯方爭議警長所指稱的集結女子並非最後被制服的首被告,又指首被告當日沒有戴口罩,只是警長在某處撿起一個口罩並插贓嫁禍。惟嚴官認為,即使警長46523記錯在哪一個階段除去首被告的口罩,以致他的說法與辯方呈上的影片不符,也不影響他的可信性,故確定警長所聲稱目睹的集結女子,正是警方推進期間所拘捕的首被告,也確定她在關鍵時間戴著深色口罩。

嚴官認為傅聲稱僅僅在現場圍觀、滿足好奇心的說法不可信,既然是為了滿足好奇心,便應留在天橋上,而非落地面;若果當時目的是前往「家鄉雞」,過路後便不應停下來觀看。

嚴官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傅當晚9時35分出門時已知悉案發現場有一個非法集結,而傅是身處於集結人群中較前的位置,並非在等過馬路,她有足夠機會離開現場,但仍選擇逗留在現場,戴口罩是為了掩飾身份,可以在乘亂逃脫之後避過罪責。

傅被捕後被搜出一把29厘米長的鎚子、捧球帽、黑色手袖、頭箍及黑色防滑手套等。傅稱鎚子是用來做功課,在時裝作品裙子加上鉚釘,頭箍可用作箍起頭髮,手袖是用來保護剛接受完手術的手踭。惟嚴官不接納被告的解釋,認為捧球帽、手袖和頭箍是用來掩飾身份,使容貌更難被辨認;防滑手套是避免在物件上留下指紋,因而裁定鎚子是用來作非法用途使用。

傅的母親聽聞女兒3罪成立後,在休庭期間摟著女兒痛哭。

被告成績優異 目標成為時裝設計師

代表傅的大律師求情指,本案非法集結的暴力程度相對較低,歷時較短,幸運地沒有人命和財產的損傷。傅的時裝設計系導師撰寫求情信,指傅積極學習、成績優異,早前獲批赴外地作交流生,不過受疫情影響未能成行,即使她受案件影響要時常出席聆訊,也能趕上課堂進度,如期交功課。另外,被告兩年來在一間髮廊做兼職,一直光顧該髮廊的姓黃太平紳士後來與被告成為朋友,黃女士在求情信中稱讚被告有時裝的觸覺,作品令人驚喜,盼望法庭可讓她早日完成服刑,之後能重過新生活,朝成為時裝設計師的目標進發。求情期間,傅不斷落淚及拭抹眼淚。

嚴官判刑時指,傅有計劃地、在知悉現場已發生非法集結的情況下,仍然選擇到現場參與,就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她攜帶鎚子和以口罩蒙面,兩項因素分別加刑兩個月及一個月,故刑期為9個月;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刑期為6個月;就蒙面罪,刑期為3個月。嚴官指,考慮到被告過往的良好品格和候訊期間沒有放棄學業,就各罪扣減刑期一個月,3罪刑罰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兩女生獲裁無罪 官:女警供詞與影片明顯不一致

至於第二被告林美珊及第三被告袁靖恩,女警25223供稱目睹兩人在聚集的人群中,向警方指罵及作出不文手勢。惟第二被告在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第三被告身上沒有戴腰包,與女警的證供不符。此外,第三被告的背囊掛著一個藍色棒球帽,女警卻沒有在證供中提及。嚴官表示,不會質疑女警的誠信,但認為女警是錯認了早前在人群中的兩名女子。由於控方無法確定兩人身份,故裁定兩人非法集結和蒙面罪不成立。

兩名女生提出訟費申請,控方以她們自招嫌疑為由反對。嚴官最終指,兩人一直態度合作,警方「一叫就停」,亦有向警方提供解釋為何身處現場,此外警方獲得的監控片段所拍得的現場情況,與女警的庭上供詞明顯不一致,故不認為兩人有自招嫌疑的情況,遂批出訟費。

15歲男童被指以雜物堵路 官:不排除衣著相同

第四被告15歲男生被指稱在警方推進期間拋出一個狀似水樽的物體,惟他是在人群已經散去後才被截停。嚴官透過影片作對比,指擲物者的衣著,符合15歲男生被捕時的衣著,但不能排除有衣著相同的人出現,故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蒙面罪亦不成立。15歲男生沒有提出訟費申請。

4名被告依次為:學生傅詠琳(23歲)、學生林美珊(19歲)、學生袁靖恩(20歲)和15歲男生。控罪指,4人於去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另指各人集結期間使用口罩蒙面。傅另被指同日同地攜有一把錘子。

案件編號:KCCC6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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