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土地審裁處早前判決曉麗苑法團須於12月27日召開業主大會,現屆法團近日宣布將於限期最後一天在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開會重選法團。法團在通告更指為確保有效性,規定業主需使用管理公司印章的授權書。獨媒記者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署方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不一定要使用法團提供的授權書,只需提交符合法定格式的授權書,法團亦不能純粹因為授權書並非法團提供而拒絕接受。另外,有居民指法團於宣佈開會後,已率先大派印有現屆主席名字的授權書。
居民指法團大派印有現屆主席名字授權書
曉麗苑法團一直被居民批評管理不善,現屆主席蘇麗珍已連任達13年。曉麗苑關注組今年4月收集業主簽名,要求重選法團,惟蘇一直以限聚令為由「逃避」開會。法團參選人兼曉麗苑關注組召集人李志輝,於今年6月入稟土地審裁處控告蘇麗珍,法庭於10月命令法團須於12月27日前召開會議,並最遲須於14天前,即12月13日張貼會議通知。
法團在限期前一天將貼通告,宣佈將於12月27日下午在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三樓室內場館匯星(Star Hall)舉行延遲逾半年的特別業主大會,同時亦會舉行業主周年大會。
法團於通告上指明,未能出席大會的業主可委任代表出席及投票,但在通告下方的注意事項中,則列明「為確保授權書的有效性及避免出現混亂,業主需使用印有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印鑑之正本委任文書」。另外,於張貼通告當日,有居民指法團已率先大派印有現屆主席蘇麗珍名字的授權書,惟居民稱當時每一業戶的信箱尚未收到授權書。
民政回指若授權書符合法定格式 法團不能拒絕接受
獨媒記者曾就事件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其答覆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條例》) 附表3第4(1)規定,在法團會議上,業主可親自投票或委任代表投票。而附表3第4(2)及(3)段訂明,委任代表文書(即授權書)須符合附表1A表格2所列的格式,並須由業主簽署,如業主是法人團體,則須蓋上其印章或圖章並由獲該法人團體就此授權的人簽署,以及授權書須在會議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送交管理委員會秘書。
只要有關的授權書符合《條例》附表1A表格2所列的格式,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可向業主提供預印的授權書(例如印有法團印章或編號)。不過,業主不一定要使用法團預備的授權書。業主提交的授權書只要符合法定格式,法團不能純粹因為授權書並非法團提供而拒絕接受。另外觀塘民政事務處已提醒曉麗苑法團須遵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行事。
記者曾多次致電法團主席蘇麗珍查詢,惟電話一直未有接通,並轉駁至留言信箱。另外記者亦曾電郵至管理處查詢,但於截稿前未獲回覆。
關注組需重收授權書
曉麗院關注組成員Wilson表示,在法團宣佈開會通知前,已擺設街站向居民講解即將舉行的大會,並列印符合法定格式的授權書,希望收集居民的授權書,但之後卻發現通告列明授權書要有佳定管理公司印章,因此需要重新再收集。
參選的曉麗苑關注組召集人李生則形容,今次大會是「曉麗街坊終極一戰」,將要與現屆主席蘇麗珍決戰,「呢場仗要必勝回歸,我哋好有信心,我哋唔信做咗一年嘢打敗唔到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