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人稱「岳義士」的19歲學生陳以晉(現年20歲)於今年6月承認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3罪合共被判入獄10個月。他就抗拒警務人員罪提出定罪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將陳的頭部傷勢錯誤地歸咎於他頑強反抗,也忽略了考慮警方證人是否誠實可靠。高等法院今(18日)駁回上訴,陳須服刑至12月31日。
約20名朋友到達囚車出入口等待目送囚車,但逾30名警察到場將他們趕離,只容許記者留在現場。陳的母親和女友則堅持留下等候,惟只能留在距離囚車出入口20米外的範圍。囚車駛出時,警方以鐵馬封鎖兩旁,不讓記者拍攝車內情況。
法官張慧玲頒下的判詞指,不相信原審裁判官香淑嫻在未充分考慮陳以晉的頭部傷勢下,便全盤接納警方證人的證供,也不認同裁判官將證明頭部受傷的責任放在陳的身上。張官指,呈堂影片未有顯示任何警員襲擊陳的頭部,裁判官已詳細考慮相關證據,亦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法官無理由干預。
醫療報告顯示,陳案發後入院時,頭部有5厘米深的線形裂傷,傷口仍在流血。但張官指出,沒有證據顯示傷勢與被警棍擊打脗合,而上訴人一方亦強調不是指稱上訴人的傷勢是與被警棍擊打脗合,張官表示看不出為何要強調警務人員就陳的頭部傷勢的證供。即使陳向醫療人員稱被人猛推倒地上,被警員用警棍猛烈擊打身體各部份,包括頭部,以及在現場接近昏厥,頭暈及作嘔,但是張官表示此屬「傳聞證供」,辯方在審訊期間也沒有向警方證人指出相關版本,故張官不可以也不會加以考慮。
張官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陳的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警方證人在陳激烈抗拒下使用的武力是合理武力,影片所見陳的確非常激烈地抗拒,情況混亂下警員證人未能道出陳為何或何時頭部受傷,是可明白理解的。張官指,合理的推斷是陳在頑強抗拒下,在混亂中令他本人頭破血流,認同裁判官的裁斷並非猜測。
案件編號:HCMA251/2020
相關報導:
「岳義士」上訴 質疑警未坦承非法用武 原審欠考慮警作供是否誠實可靠
「岳義士」三罪判囚10個月 親友庭外相擁而泣
「岳義士」拒捕罪成 官指被告「孔武有力,屢勸不聽,警員武力合理」
【特寫】踏入圍牆前一刻「岳義士」:希望事件係踏腳石,非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