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名警員涉於去年6月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向醉酒被捕長者鍾志華施虐,閉路電視影片在8月遭公開後,警方始正式落案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其後再改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第一和第二被告認罪,第三被告林易昇不認罪,審訊後被裁定罪成,3人今(21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32個月、31個月和17個月。法官陳仲衡指3人的行為不但破壞警隊形像,更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而第二被告及其家人因遭「起底」,而獲得減刑一個月。
時任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轉述事主的兒子對判刑的看法,指3名「黑警」裁決未能彌補鍾的心理創傷,鍾如今仍需看心理醫生,甚至至今仍未收到警方或3名警員的道歉信。事主兒子表示稍後會向香港警察作民事索償。
林卓廷擔心以後難以獲得警暴完整片段
林卓廷則認為,法庭判處30多個月的刑期已帶出清晰的信息,「(警察)唔好以為冇皇管就可以酷刑凌虐市民」。林稱:「深信(案件)只是警暴問題的冰山一角」,過去拍攝到警暴問題的片段相當零碎,擔心此案後要獲得類似片段的機會渺茫。林遂質疑警察投訴課無法處理警隊敗壞的文化,認為相關制度需要大規模的改革,希望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要求警方就本案公開問責、道歉。
官:行為惡毒、不人道、無人性
3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25歲)、鄧文謙(24歲)、林易昇(30歲)。一人正被停職,其餘兩人分別已離職及遭終止聘用。
法官陳仲衡表示,3名被告案發時均為當值的警務人員,他們的職責是維護法律及秩序,他們在本應是保護病人的7A病房中,在鍾被捆綁四肢的情況下,拔掉鍾的腿毛,又棍打鍾,使鍾的下肢和生殖器官受到威脅,陳官形容被告行徑惡毒、不人道、無人性。而旁觀的第三被告,漠視鍾的痛苦,沒有阻止其同僚的行為。
事主鍾志華在遇襲後曾嘗試自殺,並患上抑鬱症,有睡眠困難、失去動力、持續發怒、無助及社交恐懼,鍾至今仍不時憶起事件。
官:被踢不是理由,警應自制保持專業
在辯方提交的陳辭中指,第一被告被鍾踢後,因鍾沒有被起訴而感到憤怒,遂自行執法。但陳官反指,即使鍾曾踢向第一被告令他感到委屈,但這樣不能成為被告施襲的籍口,警務人員必須控制自己的怒火,保持專業,故執行私刑亦必須得到具阻嚇性的刑罰。
而第二被告鄧文謙表示因與第一被告的關係緊密,故當首被告被踢後,鄧亦感憤怒,一同作出襲擊。陳官認為第二被告只令事件火上加油,情況惡化,這並不是一個好同僚的行為。
被起底至家人受牽連 第二被告獲減刑一個月
歐和鄧的量刑起點為4年,因兩人在首次提訊時表示會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即32個月監禁。陳官指歐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反之鄧因在社交平台被「起底」,其家人亦受牽連,而獲減刑一個月。而林因沒有參與施襲,被判囚17個月。3人對案件有悔意,而且過往無定罪紀錄,案發後他們已經無法回到原本的生活,為自己及其親人帶來可怕的後果,他們亦必須為自己的過失付上沉重代價。
歐正停職,鄧和林均已離職。三人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三人去年6月26日,在北區醫院一病房裡,身為警務人員並以該身分行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a)非法襲擊當時在警方羈押下的鍾志華,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及/或(b)忽略履行或不履行對其停止對上述鍾志華的非法襲擊的職責。而交替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指三人於同日同地襲擊鍾志華,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
控方案情指,涉案警員曾於病房多次以衣服及被子掩住事主口鼻、用力打其臉、額頭及腹部、以電筒近距離直射眼睛約6秒、拔小腿腳毛約10次,又曾以警棍塞住其口及打下體,並扯去事主短褲和內褲,用警棍向前「戳」其臀部及生殖器官及作出抽插動作約6秒。有警員亦曾在事主耳邊說出太太及兩名兒子的姓名,指「我搞埋你老婆」,事主一度受驚以頭撞向病床自殘,整個施虐過程歷時23分鐘。
案件編號:DCCC 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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