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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保釋遭拒 高院今頒理由:以儆效尤判監正確 社服令或緩刑非考慮之列

周庭保釋遭拒 高院今頒理由:以儆效尤判監正確 社服令或緩刑非考慮之列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在去年6.21圍警總案中,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月初被判囚10個月,在裁判官王詩麗席前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周庭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保釋申請,亦遭法官張慧玲拒絕。高院今(16日)頒下判案理由書,交代拒絕批准保釋的理由,指周庭的上訴理據沒有極高或合理的勝訴機會,即使周庭在等候上訴期間已服畢全部或大部份刑期,也不認為拒絕保釋會出現不公允的情況。

張官指,周庭一方面煽惑其他人「圍堵警總」,一方面長時間參與警總外的未經批准集結,對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帶來潛在風險,大批示威者選擇包圍執法機構,是挑戰警方權威。張官認為裁判官已充份考慮案情嚴重性,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正確的判刑,而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並非考慮之列。

周庭一方強調她僅重覆叫喊口號,而口號內容沒有煽惑示威者堵塞警總出入口,裁判官不應將其他示威者的行為納入判刑的考慮。惟張官指出,黃之鋒當時發言稱:「警察總部喺有兩邊嘅出入口,相信各位市民都知道點樣分工配合」、「包圍警察總部」,是明顯煽惑示威者用物品堵塞警總的出入口,周庭則在旁附和,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重覆叫喊黃之鋒的口號,明顯是以領導的角色,積極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張官又指,裁判官將兩罪部份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監禁10個月,可能是有商榷的地方;即使兩罪刑期同期執行,10個月也非明顯過重。

月初在獄中渡過24歲生日的周庭,承認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即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另承認於警察總部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同案的黃之鋒和林朗彥,分別被判囚13個半月及7個月。

案件編號:HCMA 3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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