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八十年代去電子廠做暑期工,發覺D工資好似好得意咁,無啦啦會斬開一截截,乜野底薪呀、佣金呀、勤工呀、各式各樣嘅津貼呀、獎金呀、超額獎呀……… 種類繁多,當年問D工友點解會咁樣安排,會計計糧都計到一頭烟啦,老細豈不是自找麻煩?有心水清嘅前輩就同我講,老細做野點會死錯人,搞咁多野就係為左壓低個底薪,在計算假期工資、離職補償等等時只計底薪,甚至離職前最後個糧期嘅游津貼、獎金,都話你唔做就唔出俾你都敢死。
今時今日,法例針對呢D博大霧老細,作出了一些修改,將上述大部份嘅項目納入「工資」的範圍,計全部都計算為「工資」一部份,唔可以巧立明目計D唔計D。
雖然係咁,而家仲有僱主好鍾意喺基本工資以外,整D咩膳食津貼、服裝津貼,但又唔係合約講清楚。到你離職時又話唔一定有呀咁。
最近勞工組收到一個以設計師命名的高檔女士fashion brand員工求助,她入職和Area manager 溝通時,得知不需要穿著制服,可著自己衫,公司提供clothing allowance,去到三月尾四月頭,更收到Area manager通知,一季會有$3000 clothing allowance,當時也有問怎樣claim,Area manager說交單據給老闆(?),他便會支付。
因為事主知道自己未過 probation,所以諗住等過三個月後先Claim。直到過了probation之後,大約六、七月時事主再問Area manager,他表示隨時都可以claim,也再次表示是一季$3000服裝津貼。不久之後area manager 被解僱,是在公司補足錢情況之下走。稍後事主自己8月頭遞辭職信,同時也有問公司HR consultant ,但對方説唔清楚,叫她問executive secretary(?), 事主就即時向她查詢,佢話已問老闆,佢話佢地會答我,事主見一直無答,事主便在8月18日直接by email send單據比佢地!事主一直有追問,但佢哋都無回答。直到事主離職之後公司計尾糧,仍然無出上述的服裝津貼。
稍後勞工組介入,經EMAIL聯絡後,公司卻一路透過律師事務所作為中間人與事主和勞工一組聯絡,不肯直接聯絡事主和勞工組,其實搵律師既錢貴過俾返3000蚊事主好多。
律師講來講出,指出僱主不願意支付3000元的理由就是沒有書面合約內沒有承諾有這筆服裝津貼。但衹要對法例有基本常識,都知道合約可以有幾種形式~
1.書面
2.口頭
3.透過客觀事實體現(例如你做左幾年,每年年尾都有雙糧出,便可以理解年尾有雙糧是合約內容一部分)
3000元對一些人來説,可能不是大數目,但事主就覺得僱主不能言而無信,更不能隨便揾員工笨,而更荒謬的是管理層爲了補自己的鑊,寧願付上比原本3000元多更多的律師費。
(事件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