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人稱「岳義士」的19歲學生陳以晉於去年9月15日以自拍棍襲擊警察,致其他示威者能離開現場,他於今年6月承認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3罪合共被判入獄10個月。他就抗拒警務人員罪提出定罪上訴,今(14日)被解往高等法院應訊。陳以晉一方指警方證人從未解釋過他的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質疑未坦白承認非法使用武力,影響警方證人的口供是否誠實可靠,惟原審裁判官未有就此議題考慮。法官張慧玲押後頒布上訴結果。
代表陳以晉的大律師關文渭透露,陳將於12月31日服刑完畢,若果今日上訴成功的話,則可在日內獲釋。
關表示,控方在審訊時有責任證明負責制服的警員莫淯麟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即警員沒有使用過份武力;可是在陳以晉被警員像摔交般摔在地上之前,他的頭部已經出現類似血跡的「紅色閃令令」,然而4名作供的警員,包括高級警司林鴻釧、督察馬智聖、警長1113張啟祥及警員17678莫淯麟,沒有任何一個人承認自己曾打過陳的頭部或目睹同袍打過,也沒有警員解釋過陳的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原審裁判官香淑嫻在今年6月裁決時表示,陳以晉的傷勢是在自己頑強反抗之下造成,他不只一次大喊自己的名字,又十指緊扣,不願鎖上手銬,顯示他蓄意抗拒警務人員,並非受襲後的自然反應。關大律師則表示,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警方證人就被告頭部傷勢的證供,是關乎他們的證供是否誠實、可靠。
法官張慧玲表示,有無可能「無人想打佢(陳)個頭,但打錯咗佢個頭而唔知?」關大律師回應指,警方證人在庭上能清楚地說出自己當時打了多少棍,若果警員揮棍誤中頭部,他一定會自知。關強調,警方行使公權力去使用武力,必須確保合法;若果武力是不合乎比例,是很嚴重的事,必須坦白向法庭道出。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則反駁指,陳的代表大律師在審訊期間盤問4名在場的警方證人時,從無就非法使用武力議題向他們提問及指出辯方版本,原審裁判官只能基於現有的證據基礎去作出裁斷。張又從影片中指出,陳剛開始被追捕時,一度後腦向下跌倒在地上,而往後的一輪追捕中,則只見警員用警棍揮空,從沒有擊中陳的頭部。
張指,陳的反抗非常頑強,警方想按他在地上但不成功,故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正確。
稍微消瘦的陳以晉在犯人欄內多次望向旁聽席的親友。庭上播放影片,拍得陳倒地被制服後,血流披面及被施放胡椒噴霧,母親看罷一度不禁落淚。
案件編號:HCMA2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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