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陳浩天非法集結、襲警罪不成立:證明濫捕濫告存在

陳浩天非法集結、襲警罪不成立:證明濫捕濫告存在

(獨媒報導)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於去年7月13日「光復上水」遊行後,被指拍打警長頭盔,早前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和一項襲警罪,今(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詩麗指,控方的舉證「極不穩妥」,當日沒有任何片段拍攝到被告的全貌,無法辨認被告的身份,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裁定陳浩天兩項罪名不成立。

陳浩天寄語港人為共同目標生存落去

陳浩天認為是次案件「反映好多濫捕濫告嘅存在」,他表示自己只是較為幸運能夠脱罪,香港仍有「成百成千」的人受濫捕、濫告的滋擾,現在只希望其他同路人能平安。被問及會否離港,陳浩天稱:「留喺香港比較自在」,想做的事也在香港,亦不見得離港有比較好。他又寄語港人:「無論我哋香港人身處何方,我哋都要堅持努力咁生存落去,為住嗰個目標一齊生存落去。」

IMG_6241

僅能以右耳珠的深色點辨認被告

裁判官王詩麗指,本案的最大爭議點為被告的身份,案件的證人均未能目擊被告全貌,從片段所截取的影像也十分模糊,未能認出片中人的全貌。專家證人不是進行人物樣貌辨認的專家,他只是對比被告與片段中人的特徵,並因面形、鼻子、嘴巴和下顎均被口罩所遮蓋,僅能認出被告右耳珠上的深色點。

衣着、袋、眼鏡款色普通不能認出被告 官:做法不穩妥

專家證人又指片中人的服飾只是與被告相似,然而片中人的眼鏡、肩袋和波鞋上沒有特別的特徵,款式普通。專家證人亦只能以深色上衣形容片中人的衣著;片中人所戴的眼鏡普通,可能是被告的眼鏡,也可能是任何一款轉顏色和款式方面相類同的眼鏡。惟單憑衣着和眼鏡的特徵也未能認出被告,其衣著、肩袋和眼鏡更是普通、不具特徵及隨處可見的。控方缺乏直接證據證明片中人的身份是被告,王官形容控方的做法「極不穩妥」。

事後警方在離境大堂拘捕陳浩天時,檢取了陳的八達通卡,該八達通卡曾有在大圍入閘、及在上水出閘的紀錄。惟出閘時間與案發時間相近,王官形容「在時間上有點緊迫」。然而,王官指港鐵沒有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的全貌,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是當日使用該八達通的人。

被告陳浩天(29歲)否認於去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以及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案件編號:WKCC17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