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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地盤工認向警車掟汽油彈囚3年4個月 求情稱為保護示威者最後一個離開

25歲地盤工認向警車掟汽油彈囚3年4個月 求情稱為保護示威者最後一個離開

(獨媒報導)去年11月警方封鎖理大校園外一帶,市民號召「營救」被困校園內的人,引發警民衝突。其中在旺角的衝突中,25歲地盤工涉凌晨向載有警察的警車投擲汽油彈,還柙至今。他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被告求情指,當日為保護其他示威者,向警車投擲汽油彈,最後一個離開被捕。法官胡雅文判刑則表示,被告企圖以汽油彈阻警方前進屬加刑因素,其行為潛在危險及造成的混亂很大,終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地盤工黎振鴻(25歲),承認於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編號AM8352的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及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和一支胡椒噴霧。他原面對另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但獲准法庭存檔不作處理。

求情稱為保護示威者擲汽油彈 最後一個離開被捕

辯方早前求情指黎曾確診情緒病,胡官遂索取被告的精神科報告。辯方今表示,黎當日向警車投擲汽油彈,是為了保護其他示威者,容讓他們先逃走,亦因此留到最後一個離開被警方拘捕。

報告顯示,黎自小已經非常衝動,會與同學甚至家人發生衝突,亦確診循環性情感症(Cyclothymia),情緒起伏很大。辯方提出案發當日,黎有機會受新聞刺激,並正值情緒高漲的時候,因而衝動犯案。

胡官多次質疑,報告內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黎犯案是受情緒病影響。辯方同意,但指出精神科醫師在案發後多時才得以會見被告,難以判斷他犯案時的情緒狀態。胡官再問到,黎是否有意圖犯案,辯方肯定,指若非有意圖便不會認罪。辯方亦補充,黎雖然有點燃汽油彈並向警方投擲,但汽油彈並無爆炸,事後警方也無收集到任何玻璃瓶或玻璃瓶碎片。

官批被告行為針對警察 攜帶武器到現場明顯有預謀

胡官判刑時表示,企圖縱火潛在危險巨大,罪責嚴重,有機會判處終身監禁,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被告承認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以阻礙警方推進,其行為明顯針對警察及阻礙他們執行職務,雖然汽油彈最終幸運地沒有爆開,但也不會因此令案情嚴重性減低,仍見被告對法律及社會秩序的藐視。

胡官續指,被告攜帶多種武器前往示威現場,不吸煙卻攜帶火機,明顯有計劃及預謀。雖然他解釋是為了在社會運動中自衛,但其行為絕不能與和平合法示威混淆。

胡官引案例指,有意圖而企圖縱火會帶來極高風險,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創傷,應判處4至10年監禁。而案中使用催化劑、有計劃及預謀、多於一人的安全受威脅、影響緊急服務,均令案情更為嚴重,胡官並指,以上因素都適用於本案。

官稱被告深色裝束免被捕 「諷刺地」頭戴電單車頭盔更易認

胡官終表示,被告犯案有一定程度的計劃,身上攜有多種武器參加示威,可造成嚴重後果。雖然被告一身深色衣著,故意避免被辨認或拘捕,但諷刺的是,他用以遮蓋容貌的電單車頭盔卻使他更容易被辨識及追蹤。

胡官續指,被告企圖以汽油彈阻止警方前進乃加刑因素,其行為的潛在危險及造成的混亂很大,一旦點燃並扔出汽油彈,其後果不可預計,令已經不穩定的局勢轉差。

就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胡官以5年為量刑起點。至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考盧到涉案武器、種類及可能造成的傷害,胡官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胡官不接納情緒病為減刑因素,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兩罪分別減刑至3年4個月及1年8個月,同期執行,黎終判囚3年4個月。

散庭時,黎的親友紛紛上前揮手打氣,大喊「加油、撐住啊」,又謂「等你返嚟」、「保重」,黎亦點頭回應。

案件編號 :DCCC1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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