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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非法集結、侮辱國旗罪成 另被控《國安法》現還柙 盼判短期監禁

鍾翰林非法集結、侮辱國旗罪成 另被控《國安法》現還柙 盼判短期監禁

(獨媒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在去年5月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期間,通宵留守立法會抗議,並涉於示威區搶去親中組織「保衛香港運動」(下稱保港)成員的國旗。鍾否認侮辱國旗及參與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鍾今日(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雖然法庭對於21歲以下的被告可判處即時監禁以外的選項,但鍾透過代表大律師表示,因涉另案須還柙,希望判處短期的監禁。裁判官先索取多份報告,押後至12月29日判刑。

現年19歲的鍾翰林因涉違反《國安法》被起訴,該案10月尾提堂後,鍾始還柙,今日被解往法院應訊。律政司派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此案。

鍾翰林早前親自庭上作供稱,案發前一晚通宵留守在立法會示威區(俗稱「煲底」),至案發當日早上7時許,目睹陳家駒等人與保港成員有爭執,故接近鐵馬範圍了解,期間有一塊紅布的一小角多次掃過他的左邊臉部,他見狀將該紅布撥開,之後聽到有人叫「打人」及目睹有棒狀物揮向在場者,於是他退到較後位置,遠離保港成員。鍾稱,當該紅布包著的旗桿傳到後方時,鍾用手接過它,惟看不見旗幟的設計及特徵,於是將紅布拋出,以及將旗桿帶離人群,以免它被使用作攻擊他人。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指,鍾翰林到場質問年老男子為何搶背包時,搶背包事件已經完結,無論誰是誰非,鍾留在圍著保港的鐵馬範圍內,明顯是要與對方爭吵及衝突。黃官又指,鍾的供詞前後矛盾及與影片不符,鍾供稱旗幟阻擋他視線,令他扯下來,但影片拍不到旗幟接觸及掃過鍾的臉部,而且旗幟上的星星圖案清晰可見,即使它其後被捲起,最大一顆星星也是面向天空,鍾不可能見不到顏色鮮明的圖案。

不過黃官亦批評保衛香港運動支持者張美芬作供避重就輕、態度不認真、理解和表達能力不足,她能夠詳細交代鍾翰林搶國旗的細節,但對於保港成員搶另一名女人的背包一事則表示不清楚,質疑她就自己組織涉嫌搶他人財物的行為有隱瞞。 影片所見,張美芬與背包女人相當接近,她揮動旗桿的話,絕對能打中背包女人,而不可能令對方歸還國旗,所以不接納張的解釋,張揮動旗桿的目的明顯是要襲擊背包女人。

黃官指,鍾將國旗拋高並任由它跌落地下,當日將有會議討論具爭議性的《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案發地點是一個公開場合。鍾的行為是「有損國旗尊嚴的玷污行為」,他在公開場合如此做,是為了讓更多人看見。

至於非法集結罪,黃官指現場秩序不太差,在正反意見兩極的社會裡,爭拗是無可避免,帶有情緒的口角、大動作的行為不一定等同擾亂秩序,案發時大部份在場人士的行為均不算擾亂秩序,惟橙衣男子搶去國旗後,鍾接過並將它拋上半空,之後一名戴太陽帽的女子將旗杆折斷,3人的行為屬擾亂秩序、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他們的共同目的是搶奪國旗,故裁定鍾非法集結及侮辱國旗罪成。

鍾翰林現時未年滿21歲,法庭可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判刑選項。惟鍾透過代表大律師表示,由於他現時因另案還柙,所以希望可以判處一個短期的監禁。黃官先索取被告的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12月29日聽取求情及判刑。

鍾翰林原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於今年4月否認控罪並排期至7月開審,惟因控方臨時修改控罪為「侮辱國旗」罪,並加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才開審。

侮辱國旗罪指,鍾翰林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活動區,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公開及故意以沾污的方式侮辱國旗。非法集結罪指鍾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25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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