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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醫院病房施虐案 離職警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今裁定罪成

北區醫院病房施虐案 離職警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今裁定罪成

(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3名警員涉於去年6月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向醉酒被捕長者鍾志華施虐,有關閉路電視影片在8月遭公開後,警方始正式落案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其後再改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第一和第二被告早前認罪,第三被告林易昇不認罪,今(4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陳仲衡指,罪成基礎是控罪中「忽略履行或不履行對其停止對上述鍾志華的非法襲擊的職責」,並押後至12月11日聽取3名被告求情,至18日判刑。3名被告須還柙。

被告庭上自辯 官裁非誠實可靠證人

本案控方主要依賴病房的閉路電視片段,另在庭上播放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影片,沒有傳召任何控方證人。林易昇選擇出庭作供,稱從來沒有參與擊擊鍾志華,也因為身處位置、視線角度及當時專注思考工作問題和留意手機屏幕,而看不見另外兩名被告施襲。林又供稱,以為兩名同僚只是喚醒鍾先生和替他抹掉嘔吐物,因此未有制止同僚的行為。

陳官裁定林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林供稱看見同僚歐國偉很快地拍鍾先生的右邊臉,相信是在喚醒鍾,惟陳官認為,在林的位置與角度,歐的動作絕不可能令林只相信是在喚醒鍾,林亦可以輕微轉動頭部或頸部,甚至眼球稍稍轉動,以觀察身邊發生的事情。林作供時承認,他當時望著鍾的口部,聽到「啪」一聲和看見鍾震動了一下,又同意歐國偉要有相當力度才會出現「啪」一聲,因此陳官認為林不可能相信歐的動作只是在喚醒鍾。

林作供:無諗過涉案病房會發生犯法行為 官:顯然非事實

林易昇供稱,憑過往警務工作經驗,一直知道案發地點即7A病房的「紊亂病人休息室」裝設有閉路電視鏡頭,他「根本無諗過入面會發生一啲犯法行為」。惟陳官認為,若果林在案發時根本沒有看見任何軍裝警員襲擊鍾先生的行為,他腦海不可能出現「根本無諗過入面會發生一啲犯法行為」的想法,故林的證供顯然並非事實。

官:被告證供不合情理

陳官亦不接受林所稱「一時失神」而沒有留意到兩名同僚不法行為的解釋。陳官細看閉路電視錄像,不見林手上有手提電話,不相信他當時是低頭思考及查看手提電話是否有接收信息提示;林所稱相信同僚是弄醒鍾志華及拭抹嘔吐物,與閉路電視錄像根本相悖,故陳官認為林的證供不合情理。

陳官裁定,首被告歐國偉和次被告鄧文謙對事主鍾志華所做的行為,是不折不扣的非法和惡意襲擊。影片所見,鄧文謙兩度將鍾的上衣拉起,並用力捂住鍾的口鼻,之後用力將該上衣塞向鍾的口鼻,鄧又用力打鍾的臉和額頭、拉扯頭髮,期間第三被告林易昇一直在近距離位置面對鍾,陳官裁定林在病房內期間是清楚知道上述行為是非法和惡意的襲擊。

官:不制止同僚 不顧而去 完全背棄職責

陳官指,案發時,林易昇是一名在職警務人員,負責處理事主鍾志華的案件,他清楚知道軍裝警員襲擊正在被警方羈押中的被捕人,是嚴重的罪行,他是絕對有責任制止同僚在當值期間如此做,可是他目擊同案兩名被告襲擊事主而不制止,更不顧事主而離開案發病房,完全背棄和故意不履行他的警務職責,絕對是可招致罪責的失當行為,而非無關緊要,故裁定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

第三被告林易昇於2014年7月21日加入警隊,案發時為大埔刑事調查隊第八隊偵緝警員,於去年8月8日離職。他在去年8月20日以「串謀毆打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被捕,此前從未向上級或警方匯報當日發生的事件。

3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25歲)、鄧文謙(24歲)、林易昇(30歲)。歐正停職,鄧和林均已離職。三人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三人去年6月26日,在北區醫院一病房裡,身為警務人員並以該身分行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a)非法襲擊當時在警方羈押下的鍾志華,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及/或(b)忽略履行或不履行對其停止對上述鍾志華的非法襲擊的職責。而交替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指三人於同日同地襲擊鍾志華,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

案件編號:DCCC 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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