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違反宵禁令 被撤銷保釋 即時還柙至下年3月開審](/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去年10月《禁蒙面法》生效後多區有市民遊行及聚集反對立法,警方於去年10月6日在旺角一帶作拘捕行動,其中一名17歲男子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晚(1日)被指違反保釋條件,今(2日)被押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撤銷保釋,被告即時還柙至下年3月初審訊,即在審訊前將面臨3個月羈留。
17歲男子今天被押解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控方反對他繼續保釋,表示被告居住在葵涌區,卻在觀塘海濱花園外,於晚上11時55分被警方截查,警方發現他違反晚上11時至早上7時的宵禁令,遂將其拘捕。
17歲男子的代表律師表示,被告昨晚相約3名朋友踩單車,約晚上7時離開住所,之後途經深水埗,在深水埗裝上單車的尾燈便與朋友會合,再踩至目的地觀塘海濱。他們到達時已近10時,遂在觀塘海濱坐下聊天,及後導致被告忽略時間,違反宵禁令,被告承認自己疏忽。
被告的母親表示平時會提醒被告,但因工作過於勞碌,當時已經入睡,想起要提醒被告時,卻已接近宵禁令生效的時間。被告在留意到時間後已立刻起行回家,但因觀塘海濱與其住所有距離,踏單車需時30至45分鐘才能回家。
被告對自己沒有留意時間非常抱歉,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繼續保釋,及念及被告沒有違反最嚴重的情況,而且踏單車屬健康活動。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被告所提出的解釋不合情理,宵禁令亦是無理由下違反的。羅表示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於保釋期間會犯案,故撤銷其擔保,被告須交由懲教署看管。
17歲男子屬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他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排期至3月3日開審。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6日在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枝。
案件編號:WKCC76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