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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私了」嫌嘈吵居民 兩男女認暴動及蓄意傷人 判囚3年8個月

將軍澳「私了」嫌嘈吵居民 兩男女認暴動及蓄意傷人 判囚3年8個月

(獨媒報導)去年11月8日,有市民到將軍澳聚集悼念離奇墮樓的22歲科大生周梓樂。期間一居民不滿悼念活動嘈吵,阻礙他休息,因而到場理論,及後遭到「私了」。一男一女在現場附近被捕,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今(27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批評,被告襲擊無辜人士的行為是「失去自制能力、理智和人性」,明言「暴力在文明而多元的社會中不能被容忍」。她又指,兩名被告在一大群人當中,恃仗人數多而行事,故不接受將各人的行為切割考慮,須就事件的整體暴力程度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二人終被判監3年8個月。

育有3子的黃鑫才(29歲)和的士司機陳明貴(58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兩人自去年11月提堂起不獲准保釋,還柙至今。控罪指,黃及陳在去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在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

二人被柙上犯人欄時,多名旁聽人士朝他們揮手、舉起拇指及作出打氣手勢。

辯方早前求情指黃患精神分裂,法官遂索取黃的精神科及背景報告。辯方今表示,黃的精神狀況與犯案無關,她犯案時清醒,惟並非有預謀。辯方又求情指,黃在案中並非組織者,只是其中一個參與者。

官斥被告失理智人性 襲擊無辜人士

胡官判刑時表示,和平示威和集會的權利受到《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的保障,但當集會變得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便會超越憲法所保障的界線。她又表示,法治是文明社會的基石,確保社會安寧及公眾秩序,惟暴動會對法治帶來衝擊。

胡官指,本案的受害人只是因為噪音問題而落樓投訴,卻遭到被告等人直接的肢體襲擊,批評是「對和平及秩序的可恥攻擊」,襲擊他的群眾是「失去自制能力、理智和人性」。而受害人X事後仍感疼痛,影響其工作表現及睡眠,他亦會發惡夢被襲擊,可見本案對其精神的嚴重負面影響。

官:被告恃仗人多行事 進一步鼓勵他人

胡官續指,本案發生在公眾地方,參與人數眾多,示威者大多戴上口罩及帽,拳打腳踢X,又以硬物襲擊他,並使用雨傘遮擋自己的行為,直至防暴警察到場始散去。雖然兩名被告指自己並非示威的組織及推動者,乃受現場人士情緒高漲影響犯案,陳當時亦無戴上攜帶的口罩以隱藏自己身分,但二人同身處一大群人當中,恃仗人數多而行事,令他們以為自己受到支持,並進一步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亦影響居民、市民與警察之間的關係。

胡官在庭上多次強調,必須考慮事件整體的暴力程度,而不是將各個被告的行為切割開來,因為暴動的參與者正正因為恃著人數眾多,才會對社會造成威脅;也正因為他們彼此支持,所以罪責是一樣。

胡官表示,考慮到二人認罪及有悔意,以及案件對二人家庭尤其是黃鑫才年幼的孩子的影響,惟她強調,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除了阻嚇本案被告避免再犯外,也要阻嚇其他人不要有樣學樣,因為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皆不可被容忍。

胡官終指,二人暴動控罪罪責嚴重,乃有意圖使用暴力針對無辜人士,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有意圖而傷人罪,則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二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兩罪分別減刑至3年8個月及3年,同期執行,換言之二人判囚3年8個月。胡官又指,若精神科醫生判斷黃鑫才有需要,會安排她接受相關治療。

案件編號:DCCC 1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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