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11月周梓樂情況危殆,科大學生在校長論壇上要求徹查事件,期間有內地生疑故意撞跌另一名女生,之後遭包圍襲擊。21歲科大生被指參與襲擊,今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裁判官鄭紀航指,雖然內地生事主傷勢並不十分嚴重,但是被告眾目睽睽、明目張膽、大庭廣眾地在自己的校園裡犯案,即使已經向受襲內地生賠償3,000元醫療費,也無法彌補自己的過錯,最終判處即時監禁9個半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惟遭鄭官駁回。庭內親友聞判後均落淚。
科大生陳凱文(21歲)被控於去年11月6日在科大賽馬會大堂內,襲擊內地生鄭燦,導致他身體受實際傷害。
控方案情指,去年11月6日下午5時,科大賽馬會大堂舉行論壇,校長出席聆聽學生訴求。內地生鄭燦與女友欲離開時,遭在場者以粗口指罵、圍堵。鄭燦稱,一名戴帽及口罩的人輕碰自己後,自行倒地,之後眾人圍上,保安員立即保護鄭,惟鄭突然感到後頭疼痛,周圍亦有人想出手襲擊他。鄭其後在保健室查看傷勢時發現右腋下受傷、眉骨瘀傷及下顎受傷。鄭欲離開科大本部大樓時,繼續遭到追趕,最終登上車,直接返回深圳,在內地求醫後證實左眉擦傷、背部擦損,亦拍下照片顯示臉部及胸部等傷勢。鄭表示不認得施襲者是誰,因當時情況混亂及包圍者均戴上口罩。因此本案控方僅依靠影片作為證據。
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對比過案發時的影片、宿舍閉路電視影片與及被告被捕後在警署拍下的相片,分析片中人的衣著及外貌特徵,包括眼袋、鼻樑、鼻尖高度、眼眉形狀及疏密程度等,裁定被告就是影片中的施襲者。鄭官又指,被告居住於學生宿舍,而案發地點與宿舍距離不遙遠,可從一處步行至另一處,而施襲者與被告是「極度相似」,故認為已穩妥地裁定被告就是施襲者。鄭官指,被告對內地生窮追猛打、死心不息、同心一致地追打,與現場人士共同行事、夥同犯罪,被告故意針對內地生事主,因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故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陳於1998年出生於深圳福田,其後與母親來港與父親團聚。陳現於科大就讀工程學系,預計下年6月畢業。事件可幸的是內地生事主傷勢輕微,陳為自己一時衝動,隔著人群打了他3至4下而感到後悔,也對學習進度和家人造成打擊。辯方希望鄭官考慮涉案行為屬偶發事件,不符陳本來的個性,重犯機會微,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母親的求情信指,兒子1998年出生,母子兩人在2001年申請來港定居。兒子在母親眼中是貼心、孝順的人,學業成績優異。去年運動爆發,眼看衝突愈演愈烈,形勢升級,兒子偶然會出現情緒不穩,於是母子多了詳談,惟最終一直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今年3月,當警方上門拘捕兒子,告知家人是關於去年11月賽馬會大堂的事件時,母親追問了3次:「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一家人由是展開8個月的煎熬。
陳的中學老師求情信指,陳樂於助人、天性善良,在班上是受歡迎的學生,初中時當選班長,成績名列前茅,後來順利升讀大學。
鄭官最終判刑時指,雖然內地生事主傷勢並不十分嚴重,但是陳「肆無忌憚、明目張膽、眾目睽睽、大庭廣眾、光天白日」在自己的校園的公開場合裡,公然襲擊手無寸鐵的事主,即使有保安員阻止,但是陳仍死心不息地襲擊事主。
鄭官又指,案發時只有陳和另外三數個人戴面罩,憑陳的黑衣裝束和戴上面罩,可見他是有預謀在公開場合裡生事,並企圖遮掩自己身份。事主與被告本來互不相識、無仇無怨,但被告仍公然施襲,目無法紀,不但對事主造成身體傷害,更令他受到「一定程度的屈辱」。鄭官指,被告犯案是出於「仇視心理」,「此罪行是絕不能容忍的」。
對於辯方求情指事主故意推跌女生在先,鄭官表示不接納,指被告大可報警求助,而不是私自包圍並襲擊事主。鄭官再重申,本案是發生在「眾目睽睽、大庭廣眾、光天白日」下,被告死心不息地襲擊事主,「法庭對此等霸凌行為絕不能姑息」,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量刑起點為10個月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初犯,予以半個月刑期扣減。被告早前已向事主賠償3,000元醫藥費,惟鄭官卻表示,此舉「絕對一點也不能彌補他的過錯」。
鄭官指,此等霸凌行為已改寫了陳的人生,他本來是大學生,將成為社會棟樑,現在卻「淪為階下囚」,鄭官對此表示「惋惜及痛心」。一如過往案件般,鄭官勸誡被告:「仍有一段漫長人生路要行,希望經過今次事件,能深切反省,認清是非黑白,洗心革面。若以香港為家,必須奉公守法,互相尊重,消除成見,共同建設香港社會。」
案件編號:ESCC4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