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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3男判囚27至36個月 官:以暴力震懾他人與獨裁者無分別

【旺角騷亂案】3男判囚27至36個月 官:以暴力震懾他人與獨裁者無分別

(獨媒報導)2016年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至今逾20名示威者暴動罪成及被判入獄。3名男子被控參與暴動、刑事毁壞及縱火等罪,事隔逾4年於本月初開審。其中首被告譚百熙及第三被告王國斌分別承認一項暴動和兩項刑事毀壞罪,還柙至今,分別判囚36個月及27個月。而否認一項縱火罪受審的次被告陳舜堯則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6個月。法官練錦鴻今(23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時表示,3人案發時均非常年輕,惟「年輕並非任意妄為的藉口」。他接納3人犯案非為個人利益,但表明即使目的可能高尚,其行為「對社會的損害與一個全心破壞的人一樣」,又批評被告以暴力震懾他人「與獨裁者無分別」,「他們口中的民主,與他們口中所反對的對象的邏輯、手法是一模一樣」。

官:年輕非任意妄為的藉口 應判阻嚇性刑罰

3名被告依次為酒保譚百熙(22歲)、游泳教練陳舜堯(31歲),及學生王國斌(23歲)。譚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與其他人參與暴動;陳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同日焚毀屬中國香港體操總會的一塊橫額;王被控兩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損毀一條標誌桿及行人路。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案發當日為大年初一,大批市民到旺角消遣,惟有人藉維護無牌小販做生意為由佔據旺角多條馬路,招引了政黨到街上,更與現場警察對峙及衝突,有人搬運鐵馬堵路、擲磚及縱火,至翌日晨才平息。

練官指,3人案發時非常年輕,一般而言法庭會較寬容。惟他強調,「年輕並非任意妄為的藉口」,即使目的可能高尚,但他們的行為「對社會的損害與一個全心破壞的人一樣」,而任何心靈正常的人都應知道干犯法律會有後果。練官引上級法院判詞,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及和平安定的社區,絕不容許嚴重的暴力行為,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防同類案件再發生。

官:非僅破壞死物 而是破壞整個社會互信安寧

有關首被告譚百熙的控罪,練官指他其時與約20人攻擊執法人員,親手投擲磚塊,又戴上口罩,顯示他主動參與暴動之餘更協助他人襲擊警察,是向社會秩序的公然挑釁。雖然譚犯案時很年輕,惟其行為造成的損害與成年人無分別,其年齡與背景非有效的減刑理由。練官終以5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譚認罪,扣減刑期至36個月。

而就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別縱火焚燒橫額,及毀壞標誌桿和行人路,練官表示,雖然二人破壞的物品成本不高,但二人不僅是破壞價值不高的死物,更是「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互信和安寧」。而即使他們目的乃表達對社會種種現狀的不滿,但其手段卻是「以暴力將自己價值觀強加其他市民身上」,帶來恐慌與不便,並以暴力行為令政府運作成本上升,逼令就範,為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帶來困難。

官批被告望以暴力震懾他人 與獨裁者無異

練官續批評,被告的行為「與獨裁者無分別,都是希望以暴力震懾他人」,「他們口中的民主,與他們口中所反對的對象的邏輯、手法是一模一樣」。他指,被告的行為並非象徵性,也不見得有意義和克制,而是帶來實際破壞,「犯罪手法與其他刑事罪行罪犯一樣劣拙」。他雖不會以「暴徒」稱呼被告,但無可否認他們有確實的暴力行為,無論意圖如何高尚,都要為行為負責。

就次被告陳舜堯,練官指他在繁忙的旺角,將橫額放在火堆燃燒,目的明顯,就是防礙警察執行職務及製造混亂。陳的行為形成明顯濃煙,亦引來旁人跟隨,為大眾帶來極大危險,「跡近暴動」。加上案發時陳已27歲,應知道犯案後果,終判處36個月監禁。

至於第三被告王國斌,練官指他協助掘行人路的磚頭是要攻擊警察,亦曾招攬他人協助破壞現場,故以34個月為量刑起點,兩項刑毀罪同期執行。王在開審時方決定認罪,練官指不符扣減三分一刑期的條件,故只扣減刑期至27個月。

至於辯方求情所指,本案從被捕到上庭歷時兩年,對被告造成壓力,望扣減刑期,練官表示案件確實可較早處理,惟此亦非控方能控制,案件延誤非任何人的責任,故不接納此求情理由。

練官判刑後,有在場人士不禁痛哭。

旺角騷亂距今接近4年10個月,資料顯示,仍有一宗案件未完成法律程序。28歲被告陳俊樂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豉油街,連同譚百熙及其他人參與暴動。案件已轉介至區域法院,將於明年1月15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DCCC 20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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