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鍾翰林被指搶國旗受審 控方屢改控罪及案情 官:唔係好滿意

鍾翰林被指搶國旗受審 控方屢改控罪及案情 官:唔係好滿意

(獨媒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在去年5月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期間,通宵留守立法會抗議,並涉於示威區搶去親中組織「保衛香港運動」(下稱保港)成員的國旗。鍾翰林原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於今年4月否認控罪並排期至7月開審,惟因控方臨時修改控罪,案件押後至今日(1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才開審。控方今將刑事損壞罪修訂為侮辱國旗罪,並新增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鍾翰林再次否認全部控罪。控方遂傳召現場警員及保港發起人傅振中作供,惟至下午開庭時再申請修訂案情摘要。辯方批評控方屢次在臨開審前甚至審訊中途作出大量修訂,對鍾翰林不公。裁判官黃雅茵亦坦言,對控方處理手法「唔係好滿意」。

刑事損壞改為侮辱國旗、新增非法集結罪

鍾翰林上月尾因涉違反《國安法》被起訴,還柙至今20日,他今天身穿西裝出庭,頗為精神。控方今申請修訂控罪,將刑事損壞罪改為侮辱國旗罪,指鍾翰林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活動區,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公開及故意以沾污的方式侮辱國旗。控方並申請新增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鍾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當日早上「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及支持者身處指定公眾活動區的露天部份,而當日活動區劃分為不同區域予不同黨派人士活動。鍾翰林其後於5月22日元朗寓所以刑事損壞罪被捕。

控方下午再修訂案情摘要 辯方反對

除了修訂控罪,控方今在第二名證人傅振中出庭作供期間,再申請修訂案情摘要,新增對鍾翰林參與非法集結行為的指控。

辯方反對,表示相關修訂超出原本的指控,而且控方在舉證中途才臨時修改案情摘要並不理想。辯方亦擔心因此需要再次押後案件,令鍾翰林的公平審訊及盡快受審權受損。

7月開審前數天才表示修改控罪 批控方對被告設「陷阱」

辯方並於庭上投訴控方自去年至今處理案件的手法。辯方指,去年5月案發後,律政司事隔半年才提控他刑事損壞,至11月首次提堂,控方於12月才補錄證人傅振中的口供及修改案情。

鍾翰林今年4月就刑事損壞一罪不認罪,原定7月20日開審,惟開審前數日控方才提出剛與警察開完會,想將「刑事損壞罪」改為「侮辱國旗罪」,及新增「參與非法集結罪」,並會有新的證人、片段及截圖。辯方批評,控方從無解釋為何會出現此檢控失誤,即案件明顯涉及國旗,卻從沒打算控以侮辱國旗罪。

辯方批評,控方今年4月至7月的沉默和不作為,令鍾翰林誤以為不會有其他控罪,而頻繁修改案情,亦是剝奪鍾對案件的知情權。現時案件突由個人指控轉為針對多人的指控,是對被告設置的「陷阱」。

兩日前新增200頁截圖 官:唔係好滿意

控方回應指,不明白辯方指控,因控方從無申請押後,也從無新增證據,其新增指控也是依賴現有的證據,辯方理應已審視過。控方又稱,辯方亦無反對控方的新增及修訂控罪。

辯方再次重申,曾親自問及控方有否修改控罪及案情摘要,惟控方均沒有表示。而在本案開審前兩日,辯方卻仍收到控方新增的200頁截圖。

裁判官黃雅茵坦言,對控方的處理手法「唔係好滿意」,質疑有新的證人口供不應「定哂審期先做」,且鍾翰林現被拘押,辯方與他會面需時。黃官終批准控方修訂案情摘要申請。

辯方反對供詞呈堂 稱警查問前無警誡、誤導鍾翰林簽名

控辯雙方亦就鍾翰林的警誡供詞及警員記事冊呈堂有爭議。辯方稱,相關口供乃在警員誘使、誤導、不公平及不自願的情況下產生,並反對其呈堂。

辯方表示,警員15463去年5月22日到鍾翰林位於元朗的寓所,表明身分後即作出查問,但並無警誡、宣佈拘捕或發出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與其記事冊所載不符。

至鍾抵達元朗警署後,警員15463又曾向他說:「其實而家都係落住少少(口供)啫,返到中區先落正式嘅,冇乜問題」,鍾要求致電律師亦被無理拒絕。

及後警員15463完成補錄記事冊及警誡供詞後,要求鍾簽名,惟並無解釋簽名的意義和鍾的權利,也無讓鍾覆讀及說明可更正相關內容。期間警員曾說:「你簽咗呢份就OK,快快趣趣搞掂,再去中區落過正式嘅」,也有女警入內問「搞掂未」,令鍾感到有壓力。

案件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ESCC2544/2019

相關報導:
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4罪 不獲保釋 控方透露或另涉4人
學生動源鍾翰林拒認刑毀國旗 7月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