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萬聖節同為太子站八三一事件兩週月,市民聚集抗議《禁蒙面法》,中環一帶出現警民衝突。24歲侍應被拍得站在人群前排,拋麻布袋到馬路中心,今年6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以及原審裁判官忽略案情嚴重性,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19日)經考慮後,改判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
答辯人鍾嘉豪(25歲),現職酒店餐飲部職員,今年6月承認於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至13號外,參與非法集結。刑期覆核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潘敏琦審理。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基於案情相對輕微,乃為錯誤的事實裁斷,他忽略現場示威者人數多於警察人數,當中多人蒙面,有暴力升級的風險,而被告拋麻包袋落馬路,是具有鼓動性。律政司指,只有即時監禁才是合適的刑罰。
代表鍾嘉豪的大律師梁嘉善指,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在不同案件中有高低之分,本案被告所參與的非法集結並非達到最高層次,而且據當時集結情況,沒有證據顯示示威者會藉蒙面而互相鼓勵,激使更暴力的行為。當晚是萬聖節,市民會聚集慶祝,集結對案發街道的影響有限。惟潘敏琦法官即指,應聚焦在風險上,不能忽略大批人群正在與警方對峙,逗留長達25分鐘,高叫「挑釁性的口號」,又打手勢,「係(暴力行為)一觸即發呢個風險呀!」梁大狀回應指,未有證據證明當晚有暴力情況發生。潘敏琦法官強調:「係未有咋!頭先講一觸即發,就係隨時可以提升到另一個局面,呢個咪風險囉!」她又指「潛在風險」未必可在證據中見到,「係隨時、有機會發生,就係叫潛在嘛。」
梁大狀解釋,現場人士展示的標語並非呼籲人做暴力行為。惟潘敏琦法官再打斷,指不能逐項行為單獨考慮,在場者還有叫口號、照強光,加上鍾拋沙包在馬路。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案發時《禁蒙面法》已生效,但鍾仍然在當晚蒙面參與示威,顯示他目無法紀,然而原審裁判官完全忽視潛在風險以及被告蒙面的加刑因素。
鍾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木棍,但其後獲控方不提證據起訴。潘敏琦法官指,即使律政司撤回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法庭依然可以考慮鍾當日帶同組合木棍來到現場,是否能顯示他有備而來。「有無被告,告唔告到都是後話,但他身上有木棍是不爭議的事實。」彭官質疑:「無啦啦,夜晚黑,帶支棍做咩呢?」梁大律師表示,木棍是組合型式,可用來行山,未必用來傷人。
上訴庭最終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改以6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考慮到被告已執行了8小時的社會服務,再扣減多一個月刑期,故被告現須即時監禁3個月。書面判詞將稍後頒布。
原審裁判官何俊堯曾指,案發時候有約400至500人聚集,雖然規模不算少,但是他們僅高喊口號和用鐳射光照射,行為相對溫和、克制,被告被警方控制後也沒有掙扎和反抗,不涉及上訴庭頒布的非法集結量刑指引中所指的暴力情況,加上沒有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壞,顯示本案情節相對輕微。何官又指被告在法庭上坦白承認責任,做法「值得鼓勵」。
鍾的承認案情指,去年10月31日晚上10時半,約400至500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塞中環擺花街的馬路,大部份人用口罩及圍巾遮掩面容、穿深色衫褲、高舉手寫標語,包括「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警方在距離示威人群30米外設立防線,但示威拒絕聽從警方警告散去。傳媒公開片段顯示,被告在10時48分身處示威人群前排,戴鴨舌帽、藍色圍巾、穿深色外衣和褲,一度走出人群,分別拋擲兩個麻布袋在馬路上,其後走回人群內。警方數分鐘後上前驅散,在擺花街11至13號外制服被告,並搜出黑色組合木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CAAR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