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9月15日「港島自由行」期間,20歲聽障學生被指於銅鑼灣港鐵站外拉扯高級警司手中的胡椒噴劑,導致他跌地受傷,被控一項襲警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日(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12月1日判刑,以等待多份報告。裁判官鄭紀航全盤接納警方證人的供詞,反指被告作供前後矛盾、跨張失實,不相信警方誘使被告作出招認,明言不認為不需要判處被告拘押式刑罰。被告的醫療報告證實左邊有肋骨骨折、右邊有肋骨移位,惟鄭官拒絕接納有警員圍毆被告的說法,反問若果當真如此,「他的傷勢會如醫療報告所說的輕微嗎?」
被告羅鎮傑(20歲)否認於去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被告患有弱聽,聆訊期間獲安排傳譯員向收音器複述審訊對話,被告透過耳機收聽。
區永樑早前供稱,當他舉起胡椒噴劑時,被告用雙手捉住他的胡椒噴劑,拉扯並大叫。由於被告大力地拉扯該噴劑往自己的方向,導致區失了平衡,之後跪了在地上,糾纏持續下,他與被告雙雙倒地。區感覺另有人踢了他右側肩膀、頸和耳背,未幾便有同袍前來支援,區恢復平衡後,就將被告控制在地上,之後交給便衣警員17025劉志威處理。區稱發現雙膝部位的衣服破爛、右膝有血、右耳流血、鎖骨和臉頰顴骨位置紅了,及感覺到後腦有痛的感覺。
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區永樑的證供與其傷勢之間沒有不脗合之處,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會全盤接納區的證供。辯方曾質疑區未能描述制服被告的實質經過,惟鄭官指案發現場情況混亂、糾纏只有約20秒,區未能形容詳細情況、有多少人協助制服以及制服經過,也是無可厚非。辯方亦質疑,影片拍得有警員揮動警棍,而區卻供稱不同意有10個警員都揮棍,說法與影片不符。惟鄭官指,影片可見有一名警員以警棍向下拍打兩下,但是最終是否有拍打下去,是看不清楚,因此不認為區的說法與影片不脗合。
至於負責拘捕及警誡的便衣警員17025劉志威,辯方在盤問時質疑,被告滿臉胡椒噴霧,但劉作供時卻從未提及「胡椒噴霧」一詞。惟鄭官表示,對被告來說,中胡椒噴霧或許是令他印象深刻的事,但是劉警員沒有提及「胡椒噴霧」,「是沒有任何令人懷疑之處」,而且不認為胡椒噴霧所引致的流眼水、流鼻涕是「傷勢」。此外,被告供稱被制服後遭扯甩助聽器,被帶至地鐵站內,曾多次要求戴回助聽器,遭到警方拒絕,惟鄭官認為地鐵的閉路電視影片未能證明被告未戴回助聽器的說法,因助聽器的米色部份在左耳背後,鏡頭的角度無法證實他是否有戴助聽器。
官:不解被告為何聽到「道歉」便對號入座
被告早前供稱,在滿臉胡椒噴霧、沒有戴回助聽器的狀態下,僅聽到有人在他耳邊說「道歉」兩字,於是作出招認:「一時衝動,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不過鄭官指出,被告作供一時稱只聽到「道歉」兩字,一時稱聽到「道歉先至肯俾水」,認為是「不一致」、「互相矛盾」。鄭官又指,被告既不知警方說話的的對象是誰、為什麼要道歉,完全想不透為何被告聽到「道歉」兩字後,會無緣無故、對號入座地作出「一時衝動」的招認,故直指被告作供時沒有說出真相。
被告又供稱,在警署錄取口供期間,劉警員向他表示:「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認罪可以扣減三分一刑期,或判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因而間接誘使被告在警誡口供記錄上簽署。鄭官今指,若果被告沒有襲擊高級警司,又知道此罪行嚴重、會留案底,是沒有任何合理原因去簽署口供紙,反而更應該拒絕簽署,因此認為被告是「謊話連篇」。
被告作供時答錯問題 官指不可能聽錯問題
早前控方盤問時,指出劉警員「從來都無講過」「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認罪可以扣減三分一刑期,或判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此說話,惟被告回答「同意」。鄭官指,被告不可能聽錯此問題,一來法庭傳譯員準確地覆述問題中「從來都無講過」字句,本地話也通常不會說「從來都有」,因此「本席認為被告清楚聽到主控的問題」,然而被告其後又改口指劉警員有說過該說話,鄭官批評被告供詞「前後不一」。
鄭官分析被告的供詞後,直指他作供「矛盾、前後不一、謊話連篇、跨張失實」,故全盤不接納他的供詞,不相信他沒有拉扯高級警司的胡椒噴劑、不相信劉警員扯甩他的助聽器、不相信警員在返回警署途中才歸還助聽器、不相信被告母親在錄取口供尾聲時才到達警署、不相信劉警員曾誘使被告認罪可扣減刑期,裁定被告的招認是自願下作出。
官:醫療報告不能增加被告可信性
鄭官提到,若果被告真的被10多名警察包圍住及揮棍毆打,「他的傷勢會如醫療報告所說的輕微嗎?」據被告呈上的醫療報告,他的左邊第7和第8條肋骨骨折、右邊第10條肋骨移位,前額等多處有瘀傷。惟鄭官未有在裁決中提及被告的傷勢詳情,又指醫療報告「不能增加被告的可信性」。
雖被告沒有直接接觸過高級警司的身體,但鄭官最後引案例指,被告透過拉扯高級警司手中的胡椒噴劑,把不合法的力量加諸在高級警司身上,導致他跌倒受傷,符合了法例上「毆打」的定義,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宣布罪成後,鄭官立即吩咐:「請差人帶被告去犯人欄。」辯方表示希望在索取一系列報告後才作求情,又一度要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鄭官即說:「被告係在不認罪的情況下被定罪,我唔認為唔需要扣押式刑罰。」辯方於是進而要求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鄭官調高聲線反問:「唔洗攞勞教所報告?唔洗攞教導所報告?唔洗攞更生中心報告?」辯方才回答:「如果閣下認為適合,可攞埋。」
最終鄭官下令索取被告的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並押後至12月1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ESCC 291/2020
早前審訊:
聽障學生否認搶胡椒噴劑 稱遭警棍毆打兼扯甩助聽器 聽不到警誡
聽障學生否認襲警 自辯稱要求洗椒及戴回助聽器遭拒 僅聽到「道歉」兩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