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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縱火案明年裁決 控方:哈薩克男生持汽油彈打火機 必然扔向警方

企圖縱火案明年裁決 控方:哈薩克男生持汽油彈打火機 必然扔向警方

(獨媒報導)去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在油尖旺一帶集結,「營救」被困理大示威者,多區釀激烈衝突。一名獲全額獎學金赴浸大就讀的19歲哈薩克籍男生涉藏一汽油彈,被控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一度還柙近兩個月始獲保釋。他否認控罪,控辯雙方今(16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質疑,警察證人首份供詞稱被告「企圖點著白布」,至今年11月初補錄的口供才提及被告曾「點著(火機)4至5次」,前後不一致。控方則稱,被告當時一手持含易燃液體、瓶口有白布的玻璃瓶,一手持火機,正值驅散行動卻面向警察,「除了要點著玻璃瓶並扔向警察外,他還可能做什麼?」案件明年1月11日裁決。

19歲哈薩克籍被告Nukpi Abilkaiyr,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的財產。

辯方:警證人審訊前口供才加「點著(火機)4至5次」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時表示,本案爭議主要在被告有否嘗試以火機點燃玻璃瓶口的白布,並將玻璃瓶扔向警方。

駱稱,本案並無任何影片或客觀證據,主要依賴警察證人的口供。惟他質疑,負責拘捕被告的署任警長嚴偉倫,當日在警員記事冊及首份書面供詞均無提及被告「點著(火機)4至5次」及產生火花,是直至今年11月3日才應律政司要求補錄口供加上,二者並不一致。他又質疑,控方要求嚴揣測被告當時意圖,但嚴只屬事實證人,他的揣測不應被視為有效證據。

駱又指,案發後警方並無嘗試找尋涉案打火機,而事後在被告背包搜得的橙色打火機,也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

駱重申,當日被告手持的玻璃瓶,是由附近的人遞上。

被告驅散時面向警 控方:除點著玻璃瓶扔向警方外還會做什麼?

就辯方對警察證人可靠性的質疑,控方回應指,嚴偉倫並非律師,不會知悉相關控罪的證據需要有多詳細。他首份書面供詞已提及被告「企圖點著」玻璃瓶口的白布,第二份供詞只是補充相關「點著4至5次」的細節,並無影響其可信性;而被告終無扔出玻璃瓶,純粹因為無法成功點著。

控方又指,無爭議當時被告右手持含易燃液體、瓶口有白布的玻璃瓶,左手持火機,加上其時正值驅散行動,被告卻面向警察,「除了要點著玻璃瓶並扔向警察外,他還可能做什麼?」

就控方稱警察證人非律師,不會知悉相關控罪的證據需要有多詳細,辯方回應稱律政司的責任就是就著現有的證據再決定控告何種罪名,惟本案中,律政司卻是要求證人補錄口供,新增此前全沒提及的細節。

案件編號:DCCC 2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