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婉琼在遮陣護送下離開)
(獨媒報導)去年11月12日晚,香港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衝突,有網民號召多區「開花」以分散警力。一名50歲社署院舍服務員涉在天水圍叫「黑警」惹來群眾起鬨叫囂,並拒應警要求除下口罩,被控非法集結、抗拒警務人員等三罪。她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1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重申,被告當日僅身穿「街坊裝」、拖鞋經過現場,拒除下口罩只因現場曾發射催淚彈,催淚煙未散去,其被指叫囂的行為與附近一帶掟雜物的示威者性質不同,因無威嚇性或攻擊他人造成傷害。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作出裁決。
被告蔡婉琼(50歲),報稱社署院舍服務員,被控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她於去年11月12日,在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用品,即一個掛耳口罩。她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陳曉原。
辯方:被告行為極其量「侮辱性」 不涉武力威嚇
就非法集結控罪,辯方陳詞時強調,純粹身處案發現場並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還須視乎被告所作的行為及與在場人士是否有共同目的。辯方指,蔡婉琼當晚只是被指叫囂「黑警」、「警察破壞天水圍呢個社區」字句,並無使用武力,也沒有如附近一帶群眾般掟雜物和使用鐳射筆。其行為雖可被視為「侮辱性」,但並無威嚇性或攻擊他人造成傷害,難證與現場其他人士有共同目的。她又指,兩名作供警員均未能說出蔡在催淚彈發射多久後才出現在人群前排,亦說不出蔡身後人群叫囂的內容,難證是由蔡引起人群叫囂。
就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辯方表示,蔡當晚雖戴上頸巾,但未曾嘗試以頸巾掩飾身分。而她不願應警要求除下口罩,是因為現場曾施放數枚催淚彈,而且催淚煙並未散去。
辯方質疑警證人口供欠細節不清晰
至於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辯方表示,整宗案件主要依賴兩名警察證人的作供,惟二人就事發過程的描述並不清晰確實、欠缺細節,如警署警長陳曉原說不出警方防線有多少人、制服被告時有多少名隊員協助,也不記得制服被告的確實動作。
她續指,兩名警察口供有不一致的地方,如陳曉原稱蔡身後的人群穿「街坊裝」,但女警尹希瑜則指他們為穿黑衫戴口罩的「示威者」;陳稱蔡曾手推腳踢警察,但尹並無提及。惟裁判官王證瑜質疑,「街坊裝」與「穿黑衫的示威者」並不一定有衝突,警員作供無提及也不等於沒有發生。
辯方又指,昨日呈堂照片拍得蔡離開警署時的傷勢比當初被帶返警署時更為嚴重,也獲警察證人確認。雖然該傷勢與控罪針對的時間並無直接聯繫,但仍希望表達對當日一眾執行職務的警員處事手法的質疑,從而質疑作供警員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重申被告街坊裝經過現場 身上無示威物品
辯方最後表示,蔡當日只是身穿拖鞋、普通街坊裝經過現場的女士,亦並無在其身上搜得任何可推論她參與示威集結的物品,望裁判官考慮案中疑點判其無罪。
就辯方昨日呈堂的傷勢相片,控方認為與案件並無關聯,因為此乃被告被捕及帶返警署後發生的事情,也不涉出庭作供的警察。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TMCC103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