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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立會2.0】(再一次)突破港英對DQ的想像

【臨立會2.0】(再一次)突破港英對DQ的想像

繼人大延任立法會,重演97過渡時的「臨立會」後,人大再度僭越機制,DQ四名立會議員。【註一】。翻查英國解密檔案,92年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後掀起「立法局直通車」(through train) 爭議,英方也曾擔心過中方會在97後DQ議員,相關討論或能為目前臨立會2.0 DQ議員的爭議帶來一點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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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一份有提及直通車安排的英國解密檔案【註二】,英方注意到中方很可能就立法局議員的國籍問題,在97後DQ非中國籍的議員。英國外交部法律顧問Shelagh Brooks擔心中方會透過人大釋法為DQ 提供「法律理據」,但同時表明香港選舉屬於特區政府的自治範圍,因此基本法 158 條不應該適用(Article 158 ought not to be applicable since Hong Kong elections will be within the SAR's autonomy),若然中方真的如此做,將會是「公然的濫用」(it would be flagrant abuse)。

雖然當年英方釋出善意,積極向中方談判直通車具體安排,但翻查另一份關於1993年關於直通車安排的英國解密檔案【註三】,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許崇德甚至早已「放風」,凡曾公開攻擊《基本法》以及投票支持政改方案皆不應通過直通車跨越97,英國外交部香港司 R A J Bunten預視在95年直選後,中方不會容許李柱銘等民主派議員順利過渡。

為確保「直通車」能夠全體跨越97,避免中方DQ 議員,英方當年絞盡腦汁,提出以宣誓「擁護基本法」作為直通車的準則。在草擬誓詞其間,誓詞草擬人 David Edwards在署任法律顧問K J Chamberlain的同意下,特意將宣誓日子定在1997年7月1日而非1995年,這個調節為了更大機會氹中方「落搭」同意,不提及立法會議員過往的政見。此外,時任英國外交部香港部官員P. F. Ricketts強調與中方談判時,這些直通車的條件應只適用於未來行為,而非判斷以往的政見(these criteria should apply to future behavior, and not be used as judgement of past political views.)。可見英方對於「宣誓擁護基本法」的理解明顯與中方大相逕庭。現今4名議員被DQ,往往基於其過往政見及行為,早被判斷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即使英方提出宣誓擁護基本法作為條件,依然滿足不了中方,其後直通車被斬,李柱銘等議員落車,臨立會成立。20多年後,事態發展完全超出當年英方的最壞預期:中方不單無視香港法例,任意就議員宣誓事宜釋法以DQ議員,再設立臨立會2.0,現在甚至連走法律程序也「慳番」,直接透過「決議」DQ四位延任議員,所謂「宣誓擁護」條文更成為中方主觀意識的工具,取締立法會中反對聲音,這相信亦是英方不能預料的最壊情況,保障香港自治及選舉制度的法律再一次被摧毀。

參考資料:
【註一】明報:立法會議員被DQ|林鄭月娥:將理順本地法例包括宣誓形式 準確履行《基本法》104條
【註二】1993 FCO 40 3925 Hong Kong electoral provisions and arrangements
【註三】1993 FCO 40 3953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Through Tr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