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11月12日晚,香港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衝突,有網民號召多區開花以分散警力。一名50歲社署院舍服務員涉在天水圍叫「黑警」惹來群眾起鬨叫囂,並拒應警要求除下口罩,又在被制服時大力掙扎,被控非法集結、阻差辦公等三罪。她否認全部控罪,今於屯門裁判法院受審。作供警員承認,當日有人向警掟雜物,惟終只拘捕在人群前排叫囂的被告,因為「其他人較遠,唔能夠追截,一追就一定走」。警又供稱被告曾手推腳踢警員,在遭制服時亦大力掙扎,惟在庭上無法憶述制服被告時的位置和動作,又指「事後冇同事表明畀人踢中咗,所以搵唔返邊個同事出來」,因此未有加控更為嚴重的罪行。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控辯雙方明早結案陳詞。
被告蔡婉琼(50歲),報稱社署院舍服務員,被控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她於去年11月12日,在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用品,即一個掛耳口罩。她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陳曉原。
警稱被告在人群前排叫「黑警」 引其他人叫囂及掟雜物
控方傳召當日負責制服及拘捕被告,時任天水圍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的警署警長陳曉原,及同一小隊的女警尹希瑜作供。
陳供稱,當晚大部分警力已調往中文大學,上班前已被指示要穿防暴裝當值。當晚天水圍區內主要幹道被堵塞,也有設施遭縱火,他7時許已在區內巡邏及清理路障。直至當晚9時,他接報天湖路及天耀路交界有多人聚集叫囂及堵路,遂於15分鐘後隨警車趕到現場。陳表示,在該交界處看到多名黑衣人向樂湖居輕鐵站及賞湖居方向逃跑,下車後再看到至少70人在附近行人路聚集,馬路鋪滿雜物及石頭。
警方隨即發射數枚催淚彈驅散人群,並設立防線及清除路障。陳表示,人群隨後重新聚集,他們大多穿街坊裝並持手機錄影,陳並看到人群最前排站著戴粉紅色口罩、揹杏啡色格仔手袋、身穿黑長袖外套、深色長褲及白拖鞋的蔡婉琼,叫囂包括「黑警」、「警察破壞天水圍呢個社區」的字句。陳指,蔡叫喊後引起身後人群起鬨叫囂,亦有在附近的人向警防線投擲石頭、擲物和照以鐳射筆。此時,陳目睹遠處天耀廣場有十數人開始急步離去,為免情況惡化便上前截查蔡。
警稱被告拒除口罩、推警心口 被制服在地仍大力掙扎滾動
陳上前要求蔡出示身分證及除下口罩,惟蔡拒絕聽從,仍繼續叫囂。陳警告蔡若拒絕除口罩,有機會觸犯《禁蒙面法》及阻差辦公,又指「如果你唔除口罩,我就會幫你除」。蔡仍拒從,陳遂以右手將蔡的口罩扯開一半,此時蔡大力用右手推了陳的心口一下,令他退後一步。期間口罩跌在地上,陳拾起後再捉住蔡的雙手,並指示身旁的女警尹希瑜以參與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阻差辦公三罪將她拘捕。
陳供稱,蔡仍不斷掙扎和擺動,又大叫「非禮」,並以手推及腳踢身旁其他警員。陳遂與其他警員將蔡制服在地,尹再宣佈以拒捕罪拘捕,並將她鎖上手銬及帶上警車。陳稱,其後發現蔡的左眼角、左面頰和左嘴角都有擦損,相信是她被制服在地時「不斷擺動和滾動」所致。尹則補充,蔡上車後呈「消極狀態」,閉上雙眼、全程沉默,也沒有回應要否看律師和醫生。
警認只拉叫囂被告:其他人較遠,唔能夠追截,一追就一定走
辯方盤問陳時問到,案發時在天湖路及天耀路交界有何特別事情發生,致使警方要發射催淚彈。陳多次稱,其時馬路被堵及有石頭,行人路上又有雜物和人群聚集,「咪向嗰啲人群發射囉」。辯方問及,人群聚集時,現場是否仍有催淚煙,陳則堅稱:「冇煙㗎啦,大部分基本係散哂」、「嗰個係好空曠的位置」,表明是催淚煙效果不明顯才致人群再次聚集。
辯方質疑,在蔡叫喊時,附近一帶聚集的人群也有叫囂。陳同意,但堅持蔡身後的人群是在她叫喊後才跟隨叫囂,亦是蔡引起附近一帶的人向警員掟石頭、擲物和照以鐳射筆。陳否認會因現場有其他人叫囂而分不清聲音來源,解釋當時他是向著蔡的方向站立。
陳在盤問下承認,雖然現場有人擲物、使用鐳射筆等,但警方當晚除蔡婉琼外,並無向其他人做任何截查拘捕。辯方問到為何只截查蔡一人,陳則回應:「其他人較遠,唔能夠追截,一追就一定走」,「以當時社會情況,冇可能要警員離開大群去追截幾個人,引致警員受傷」。
警認供詞無提被告腳踢警、不記得制服被告動作位置
而就制服被告的過程,陳則多次稱不記得制服蔡的位置和確實動作,也不清楚除尹外,有多少名警員或是哪位警員有份將蔡「㩒落地」:「大家著哂防暴裝,都唔認得邊個打邊個」,而雖然警員肩上有警員編號,「但有啲係摺埋咗個number、ATC保護衣遮咗個number」。
他又承認,書面供詞中沒有寫蔡曾腳踢警員,是近來才回想起此事,並於庭上提及。陳同意辯方所說,被告手推腳踢警員可導致更為嚴重的罪行,但最終沒有調整其控罪,是因為「事後冇同事表明畀人踢中咗,所以搵唔返邊個同事出來」。
辯方:被告因催淚煙不適戴口罩 被捕過程無掙扎
辯方在庭上指出,蔡當晚被指在人群前排叫囂時,行人路上仍有催淚煙。其時陳曾要求蔡除下口罩,惟蔡拒絕,解釋自己是附近街坊,晚飯後落街散步,「現場有催淚煙,好唔舒服先戴口罩保護自己」,反問:「阿sir咁樣病咗點返工啊?」也有其他街坊大叫:「附近都冇示威者,你哋放咩催淚彈?」
辯方表示,蔡與陳對話後,突然有至少兩名警員一人拉住蔡的一隻手向近馬路方向走去,並用力將其口罩扯開,再將她大力按在地上,雙手屈向後。辯方指出,蔡被拉開時雖然驚恐並曾問警方:「咩事?」,但並無極力掙扎、無在地上滾動、也沒有喊過「非禮」。惟陳曉原和尹希瑜均一一否認。
辯方呈被告受傷相片 與警員供稱「傷勢輕微」不符
辯方並指出,當日蔡被帶返警署後,曾被尹帶到一個房間獨處,其後尹短暫離去,一名防暴警曾入內,惟尹否認。辯方後向尹及當日的天水圍警署值日官,展示蔡見律師時拍下的照片,可見蔡當時除左眼角、左面頰和左嘴角擦傷外,額頭明顯腫脹、髮線擦傷、面上流血亦有乾了的血塊,左眼腫瘀至睜不開,與警員供稱蔡傷勢輕微、沒有流血不符。尹及值日官觀看照片後,均承認不會描述此傷勢為「輕微」。
控方完成舉證,裁判官王證瑜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控辯雙方明早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TMCC103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