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7·14沙田區反送中大遊行」,沙田區議員許銳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辯方表示,許銳宇當日的目的是希望以自己區議員的身分,令事情得到最快降溫,但在電光火石之間被夾在警長與被追捕男子中間,「係走唔到」,即使對警員構成阻礙亦是微不足道。案件押後至12月3日裁決。
現職為沙田區議員、31歲的許銳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名。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14日於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與其他人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葉克勤。
警署警長葉克勤供稱,案發當日擔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隊員,並接到高級警司梁子健命令,需由沙田新城市廣場進入沙田港鐵站,支援在場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僚。梯隊於晚上9時47分進入廣場,當時有大批示威者不停叫囂,並向警員掉水樽及遮等雜物和硬物。葉指他有呼籲示威者不要掉物品,但示威者並無理會,「去到中庭都不停掉」,因此向示威者使用胡椒噴霧。示威者雖曾後退,但其後再由四方八面湧出,並向其及其他人襲擊,而自己亦感受到頭盔被硬物攻擊。
同一時間,他看見一名身穿黑色上衫、深色短褲及佩戴口罩的男子,使用雨傘襲擊另一名警長53253譚大偉。葉見狀隨即進行拘捕行動,該男子不停掙扎,亦「有堆著住黃背心嘅人士」阻擋他,並拉著該名男子。及後再有示威者湧出,並「阻住我,拉佢走」。同一時間有多名人士襲擊自己,因而最後男子成功掙脫。
警長「睇唔到」被什麼打中 官:影片所見「好多嘢揮動緊,包括警棍」
控方再問葉是否有看見自己被甚麼襲擊,葉指「我睇唔到,但感受到有人打我手,打我背」。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隨即打斷指,「你頭先話襲擊行為,我睇片見到好多嘢揮動緊,包括警棍啦」、「其實你都唔知自己俾咩打中」、「制服其實捉住佢就得,唔洗揮棍」。葉隨即澄清自己並無揮棍,但溫官再指「你有同僚揮棍,我都冇睇錯啦?」葉表示同意。
辯方於庭上播出片段時質疑,葉克勤是因為追捕該名男子而繼續向前跑,因而撞向許銳宇,而許是無意構成阻礙,但葉一概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即使有構成阻礙,所造成的效果亦只是微不足道,亦有可能是意外。葉則表示不能理解「微不足道」所造成的效果,亦不會回答假設性的問題,「總之有阻撓啦」。
溫官一度表示「影片都睇得好清楚」,指黑衣男子被撕爛上衣後,有一名警察向男子揮警棍,被告見狀走向揮棍者,嘗試阻止,之後該男子衝過去被告方向,而被告擋住了警長。葉警長確認除了那一刻的阻擋外,被告在其餘時間裡並沒有阻礙到警長,也沒有扯走該男子。
辯方再指,當時現場有多名人士大力地拉走該男子,而葉只是一個人拉扯著該名男子的內褲,因此無論如何,其他人士「都扯得走佢」,故被告的阻礙是微不足道。葉表示:「我仍然睇到佢(被告)阻住我進行拘捕行動」,但同意影響是「相對輕微」。
溫官裁定表證成立,許銳宇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警長使用合理武力作出拘捕 許的行為等同「搶犯」
控方結案陳詞指,被追捕男子事前用雨傘襲擊警員,屬干犯嚴重罪行,許銳宇拉著該男子往自己的身體方向,並與其他人一同合力阻隔葉克勤,使葉未能成功拘捕男子,因此許的行為等同「搶犯」。控方又指,即使有多名人士大力地拉走該男子,而該男子無論如何都能掙脫警長,反問若有100人作出該行為,而後加的第101人是否就可被判無罪。
控方續指,當時該名男子用雨傘攻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察,法律賦予警方權力使用合理武力作出拘捕,包括揮動警棍。控方又稱,雖然於較早前片段中可以見到許銳宇拉開襲擊警察的示威者,並停止他們的行為,但並不適用於該名男子的情境。
辯方:許銳宇只是希望以區議員身分令事件降溫
辯方陳詞則指,許銳宇並無拉走該名男子,只是該名男子捉住被告的手去借力;若果被告有「搶犯」,他的手踭會向後移動,但影片不見如此動作。辦方又指當時環境非常混亂,有不少人從高處掉水樽下來,地下亦濕滑,亦有被追捕男子上衫被撕爛後所遺下的布碎,無論是警長還是許銳宇均有可能「企唔穩」,加上許銳宇被夾在警長與被追捕男子中間,在電光火石之間,許銳宇「就算想避開都冇時間反應」。
辯方續指,當日不少情境均看見他不斷舉起雨傘阻擋雜物保護警員及記者,不想任何人受傷,其目的是希望以自己區議員的身分、一個街坊熟悉的臉孔,令事件得到最快的降溫,是一個「善良的願望」;而他的行為即使對警員構成阻礙,也是微不足道,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案件押後至12月3日宣布裁決,許銳宇獲准以10,000元現金保釋,並因疫情關係獲取消到警署報到的條件。
案件編號:STCC374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