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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斷警手指案 辯方專家:被告咬噬反應屬非自主 辨認口中異物需至少一秒

咬斷警手指案 辯方專家:被告咬噬反應屬非自主 辨認口中異物需至少一秒

(獨媒報導)去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否認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4罪,案件今日(1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陳仲衡昨日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傳召專家證人出庭作供,他認為被告不可能在短短0.46秒內辨認到口中異物是手指並決定作出咬噬動作,因此認為被告的咬噬反應是非自主的行為。

腦神經科專家袁孟豪醫生供稱,從影片可見,被告左眼「瞇埋」,頭有擺幅,而且嘗試平衡身體,他見不到這些身體反應代表被告想逃走。

袁又稱,以舌頭的感官去辨認口中異物,所需的時間,粗略估計一定超過一秒。加上案發時,被告「瞇埋眼」、戴著口罩,若果要在0.46秒內辨認到口中異物是手指或警長身體某部份,然後作出咬斷手指的決定,「我認為係做唔到。」

袁又稱,在經大腦思考的自主反應裡,由反應結果去推斷一個人事前受到哪種刺激,是不適合的,因為面對同一個刺激,不同人可以有不同的反應。例如有人被打心口,正常反應是擋著或避開,但小朋友可能第一時間會哭或大喊,有的人可能會推開對方。因此袁認為控方腦神經科專家余毓靈醫生的分析方法是本末倒置。

針對本案情況,袁曾戴著口罩做實驗,從而估計辨認口中異物所需的時間,其專家報告指,警長將手指伸入被告口中,被告可能需要半分鐘至一分鐘作出辨認。因此被告在不足一秒內作出咬噬動作,袁認為是一個非自主的行為。

審訊明日續。

控罪指,杜啟華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指他在L3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地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案件編號:DCCC 77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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