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片:網絡圖片)
(獨媒報導)休班警去年9月被發現用手機拍攝示威者叫口號,遭包圍及指罵,之後被襲擊致頭皮裂傷。33歲地盤工和19歲男生否認一項傷人罪,今日(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水佳麗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地盤工自辯稱,當日聽到女聲大叫「偷拍」,於是以為逃跑中的休班警曾偷拍裙底,便上前捉住他並制止他襲擊年輕人,但後來眾人包圍休班警時,地盤工堅稱自己已離開。辯方結案陳詞指,休班警證供與影片有多處出入,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裁決。
地盤工自辯稱聽到女人聲叫「偷拍」 以為休班警偷拍裙底
首被告文振豪過去幾日爭議警誡口供記錄和認人手續的可呈堂性,水官今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證據的自願性和公平性,故批准呈堂。水官又裁定就兩名被告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文振豪選擇作供,他稱案發當日前往屯門市中心廣場購買兒子的生日會禮物,亦有到咖啡店買咖啡,期間聽到身後有一把女性聲音叫「偷拍」,一轉身便見到休班警黃少華跑上扶手電梯,身後有兩名年輕人尾隨。文鎖定逃跑的人就是偷拍裙底的人,於是也跟隨上扶手電梯,「諗住捉住偷拍的人」。
文續稱,在電梯上目睹黃用手推其中一名年輕人及扯對方的口罩。他擔心兩名年輕人會被黃打,所以出手推黃,想捉著他、叫他不要動手及問他是否偷拍者。文稱,黃隨即打了他臉部一拳,他還手了一下,導致當時手上的咖啡跌在地上。文問黃:「做咩打我?做咩偷拍?」惟黃沒有任何回應,「自己退去角落」,後面亦有大批人衝上來質問他,直至某一刻,黃回應:「我驚,所以咪打你囉。」
文稱,當時臉部因被打了一拳而感到很痛,而且「成身都係咖啡漬」,於是離開人群範圍,去了洗手間清潔,之後遠觀了30秒至一分鐘,便離開了商場,乘輕鐵回家。
控方盤問時質疑,文振豪家住良景邨,為何當日需要到屯門市中心廣場買禮物,惹來旁聽人士稍微起哄。文表示,要趁優惠券未過期前使用,所以特意到屯市中心購物,事前亦不知有人號召「17區遍地開花大合唱」。
控方又質疑,文還未搞清楚休班警偷拍什麼,又未捉到他,為何就此離開。文解釋,當時很多人包圍休班警,「果個情況唔適合再逗留」,而且臉部被打好痛、身上有咖啡漬,所以到洗手間洗臉和清潔。控方續質疑,文聽到「偷拍」便見義勇為地打算上前捉偷拍者,但之後知道是「黑警」偷拍示威者,所以認為他不值得幫忙,於是離開。文否認此指控。
控方指,文有份與眾人一同上前包圍休班警,之後有份圍毆他。文否認,又稱在場者打開雨傘遮蔽閉路電視鏡頭後約10秒,便已經離開。
控方指稱影片中「快撚啲啦」出自男生口中
控方結案陳詞指,從辯方的影片可見,男生湯浩源激動地拍打商場告示牌,又說:「係咪想打架?」可見他有準備出手打架;閉路電視片段亦拍得圍毆完結後,湯仍逗留在現場,「深深不忿」,指罵休班警並向他投擲不知名物件。
控方從影片指出,有在場者說「開遮呀」、「唔好俾人見到我哋打人」、「擸架生」、「無架生點打呀?」,然後有把聲音說:「快撚啲啦,差人嚟咗就無辦法架喇!」控方指稱,休班警聽到此話後,立即望向湯的方向,所以此說話應出自湯口中。至於首被告文振豪,控方指他的行為屬擾亂秩序、威嚇性和挑撥性,構成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
辯方:地盤工10年前曾捉偷拍裙底者 當晚行為沒有惡意成份
文振豪的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指,文即使當晚見到休班警扯年輕人的口罩而發生肢體衝突,也依然是單獨行動,只為制止休班警的行為、質問他為何打人和偷拍,故此文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傷人,也沒有惡意成份。
至於非法集結罪,辯方稱有一個可能是,有人在示威及圍堵休班警,以為休班警偷拍裙底,於是文衝上前,而影片顯示有人質問:「做乜影女仔?」可見文並非唯一一個認為有發生偷拍情況的人,當圍毆開始時,文已經遠離並準備前往輕鐵站歸家。辯方又指,文在10年前亦曾協助捉拿一名偷拍裙底的人,事後更獲得表揚。
辯方:休班警非誠實可靠證人
代表湯浩源的大律師結案陳詞指,沒有任何影片拍得圍毆的情況,本案僅依靠受襲休班警的證供,惟他並非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因其口供與辯方影片有多處出入。休班警供稱被告有戴鴨舌帽,惟影片顯示並非如此;休班警又稱湯曾投擲類似奶昔的飲品,惟影片則顯示手上有飲品的是另一被告,而該飲品是在推撞時跌在地上。休班警稱被圍毆前未曾跟任何人有肢體衝突,但影片拍得他事前推了一名黑色衣服男子一下,眾人之後才開始衝向他。
辯方又指,片段中聽不見有人指控他是警察,只聽到有人罵「死廢老」、「del相」、「你跟邊度架」、「撚樣」,而這些說話並非指稱他是警察;若有人問他「跟邊度」,也不是質問他是否警務人員,「除非係想佢答鄧炳強架啫」。
辯方指,當遮擋閉路電視鏡頭的雨傘散開後,雖見到湯浩源仍留在原地指罵休班警,又向他方向投擲一件不知名物品,但兩人之間有一段距離;而且文振豪的身影已在遠處,因此休班警不可能說兩名被告身處在圍毆他的人群中,而休班警之所以堅持其證供,只因為他在事件前階段中認得兩人。
辯方最後指,休班警講不出誰人打他,卻又堅持兩名被告有份參與;他指兩人在他的身後,惟他的身後是商場的玻璃幕牆,在盤問下又更改口供,可見法庭並不能依賴休班警的證供,因存在內在不可能性。綜合以上,辯方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湯有參與圍毆。
裁判官水佳麗問辯方,假設分析過影片後,裁定影片中「快撚啲啦,差人嚟咗就無辦法架喇」是出自湯的口中,並接納湯有慫恿在場者襲擊休班警,即使他未必「埋到身」,是否也可以基於「共同犯罪」原則而裁定他傷人罪成。辯方表示對相關法律原則無爭議,但希望法庭考慮湯並無說過此話,也沒有慫恿成份。
地盤工文振豪(33歲)和中學生湯浩源(19歲)皆否認於去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黃少華。湯早前表示願意承認普通襲擊罪,惟不獲控方接受。
兩人另被控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文否認此罪;湯則於今年6月承認此罪,判刑留待審結時處理。
案件編號:TMCC2180/2019